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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

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


石先广


【全文】
  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许多特色。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本文在探讨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所帮助。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为主;违法犯罪的原因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失学学生、失管和失控的青少年。正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时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区别于针对成年犯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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