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之局限:医学伦理与法律规则
我认为,本案之所以引来争议,还涉及到医学伦理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医生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恪守的不仅仅是医疗技术规则,同时也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则。医学伦理是医生保障患者人权的一种内化要求,美国医界联盟医学伦理原则第一条即是“医生必须献身提供胜任的医疗服务,并常以仁慈、尊敬人类生命尊严行医”,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正规医院都设置了医学伦理委员会,强调医学伦理,尊重患者人权。可见,医学伦理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普遍遵守的行医惯例和行医准则,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人为本,以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但伦理之规则却往往和法律规则发生碰撞,最为尴尬的情形莫过于为了保障患者人权采取了法律所未经允许甚至是禁止的医疗行为,尤其是当这种“违法”之行为方式成为救死扶伤的唯一选择时,伦理和法律的矛盾最为尖锐。此时,到底是死守法律规则“漠视不管”重要还是恪守医学伦理“救人一命”更值?很明显,前者是一种忠实的守法行为,后者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但在效果之可能性上,依靠伦理规则或许能挽活一个人;而不去招惹法律,却有可能失去一条命。然而,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伦理则不具备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权威性表现之一就是不得违反,当伦理和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逻辑结果便是要先行遵守法律,伦理规则必须让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定要求像本案妇产科医生卢新华那样不去选择伦理道德规则救死扶伤而去恪守法律规则不予输血呢?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伦理和法律有对立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统一的一面,且在很大程度上两者的统一应该大于对立。本案中尽管从表面上来看,医生的行为被卫生厅指认为医院“非法采血用血”,但在本质上,这种医生职业伦理行为与立法本意并无冲突。因为根据我前面的分析,法律的适用行为更要看到法条背后的立法旨趣,就
献血法而言,其立法目的在第
一条就明示为“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可见法律和伦理已经被立法者开宗明义地统一在具体条文中了,那么,在法律的解释上,也就不应草率作出应急献血救死扶伤属于“非法采血”,并且由此给予重罚。当然,伦理和法律也确实存在对立之处,尤其是社会发展要求已经超越于现行立法并显示出该法之落后时,此时,仍然死守法律规则可能会极易与伦理规则产生剧烈冲突,其上佳解决途径即是对法律做出扩大解释,甚至在适用时可以延伸至自然法则,正如西方法谚所说“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