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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救人遭罚款,尴尬纠纷怎么管?

输血救人遭罚款,尴尬纠纷怎么管?


李绍章


【关键词】输血 法律 伦理 血液管理 人权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输血救人遭罚款,尴尬纠纷怎么管?
       土生阿耿
  据报道,2005年6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手术医生卢新华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那名医生献血救病人,没想到此举竟招致医院受罚。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本案发生后,在社会上众说纷纭,一时间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讨论。土生阿耿也参与了思考,输血救人遭罚款,类似这样的边缘化案件或者尴尬纠纷到底怎么管?我想就此谈三个问题。
  一、法律之适用:冲突与解释
  首先来谈谈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作出行政处罚时,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在本案中,云南省卫生厅在处罚时适用的是献血法第十八条,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是“非法采集血液”,但被处罚医院却提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应急用血时,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临时采血。可见,在表面上看来,卫生厅和医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这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献血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从法律适用的原理上来说,因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阶位,所以谈不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我认为卫生厅在选择援引的法律方面,其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适用法律文本的解释问题。献血法中规定的“非法采集血液”如何进行界定?该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但在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是允许医疗机构应急用血的,只要经过“核查”、“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即可。换句话说,只要应急采血能够确保了血液安全,就不构成“非法采血”。这就是法的价值解释原则,正如英国著名法官柯克所说“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是一条法律适用谚语,在法律适用时,司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探求立法的本意之所在,而不应死板地硬套法律条文。法律适用的真正涵义不仅包括自觉地援引现有法律条文(明示法律规范),也包括对法律精神的崇尚和追求(暗示法律规范),后者是更高层次的法律适用之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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