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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太石村财务公开重新审计

期待太石村财务公开重新审计


杨涛


【关键词】公开重新审计
【全文】
  期待太石村财务公开重新审计
  杨 涛
  9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的《我邻近的太石村》的文章,介绍了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的村民要求罢免村主任和选举新的村主任候选人的经过。时至今日,太石村已经按法定的程序选举出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这充分反映了村民积极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意识高涨,有关部门在为村民的强烈要求下也愿意为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的可喜一面。但文章中揭示出的其他一些问题却让我感到忧虑。
  首先,在艾文中提到这么一个事实,“同日(9月12日),上千警察、包括公安警车、大巴小巴等公车60多辆在清晨包围了太石村村部路口,防暴警拦住了闻讯赶来的村民,红色消防车水柱喷向守护村务室的老人和妇女。”、“一位村民说,我一直看关于我们太石村的报道,我就是没有看到我们的账目到哪里去了。”这里面就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地方政府在9月12日出动了警力对村务室进行了清场,将村财务账目取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这些法律的规定都充分表明,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更不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村民对于村财务有知情权,并有权查询村财务账目。因此,政府本身是无权随意处置村民的帐务,而且政府还有责任应村民的要求对村委会不公布财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其公布。当村民对村财务存在疑问的时候,他们就有权查询村财务,要求公开,政府不能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形下,随意将村财务的账目取走;必须要进行依法审计的,也必须在有村民代表参加进行监督的前提下,由中立的审计组织进行,以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的客观、公正和中立性,体现程序正义。
  然而,9月21日的《番禺日报》刊登报道称:区派驻鱼窝头镇太石村工作组组长王伟雄公布了太石村财项审计报告,主要就《致太石村父老乡亲的公开信》提出的22个问题和一些村民反映的3个问题调查审计的结果作了通报。结果表明,各专项审计的问题情况清晰,涉及的财务收支账目登记比较规范,调查核实的问题情况明朗,没有发现任何个人损害集体、谋取私利。这样的审计结果令人怀疑,因为,首先是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强行取走了村委会的财务账目;其次,政府也是在没有保证村民对于村财务的知情权,对村财务进行公开,也缺少村民代表在场监督的情形下,由地方政府单方面进行的审计,程序上本身就存在瑕疵。程序上的瑕疵,当然会引起对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的怀疑,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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