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这一问题并反映出两种不同观点的著名判例是英国法院审理的“The American Accord”号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英国卖方与秘鲁买方签订了工业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随后买方申请秘鲁银行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束;同时卖方指定加拿大皇家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和通知行。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套已装船的海运提单,且该提单应注明从伦敦启运的货物是在1976年10月15日当天或之前装船的。后由于货运经纪人与承运人原定的运货船舶发生船机故障无法营运,便使用了“American Accord”号船替代承运该批货物。该船到达装货港已是12月16日,货物便在12月16日当天装船,但货运经纪人却将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改写为12月15日。买方通过查询该船舶航行记录发现该船到达装货港已经延迟,故通知开证行表示怀疑提单装船日期已被篡改。开证行则以实际装船日期与提单记载明显不符为由通知保兑行将拒付该笔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英国的一审法院查明,本案货运经纪人的雇员对实际装船日期为12月16日是明知的,但却在签发提单时作了欺诈性记载;同时法院还查明,卖方在本案中并非参与欺诈的一方,欺诈是由第三方所为并且卖方在向银行递单时对此并不知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卖方(既受益人)仍有权要求银行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然而英国上诉法院对本案则做出了与原审法院不同的判决。上诉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格理菲斯(Griffiths)在其判决意见中分析指出:银行要想在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后得到开证申请人的偿付,它就必须拒付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提单必须载明在12月15日或之前装运,而事后提交的提单中填写的货物装船日期为12月16日,则银行必须拒付;否则如果银行对外付款,则法院便不能强制买方(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偿付,因为银行没有严格遵守买方的指示。进一步来看,如果银行收到一份填写着12月15日装船的提单,但有证据证明卖方欺诈性地将实际装船的日期12月16日改为了12月15日时,银行同样有权去拒绝支付信用证。但本案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同。本案银行收到了一份填写着12月15日装船的提单,而该日期是由卖方(既受益人)以外某一第三方欺诈性地将实际装船日期12月16日作了修改,卖方对此不知并相信提单的记载是真实的。上诉法院认为,出现这种第三方欺诈时银行不应再向卖方(既受益人)付款。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从单据本身的真实性要求考虑的,即一份伪造的单据(如本案装船日期被伪造的提单)不能成为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有效文件,因为买方指示银行对外付款的委托是以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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