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条款这一做法产生于法国法曾经存在的一项规则,即当事人虽然在纠纷发生前订有仲裁协议,但如果纠纷发生后需要实际提交仲裁时还应再签订一份仲裁提交协议(a submission agreement)。审理条款便是起着提交协议作用的一种法律文件。受法国法影响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至今仍保留着审理条款这一做法。
审理条款的具体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补充仲裁协议的不足。很多仲裁协议缺乏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言等内容的约定,甚至有些仲裁协议本身的文字含糊不清,这些都可通过签署审理条款来加以完善和明确。第二,明确和限定案件的审理范围。通过签署审理条款可将双方争议和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范围固定和明确下来,防止出现超裁和漏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9条还明确规定,审理条款生效后,双方不得再提出新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第三,促成和解。起草和讨论审理条款的过程本身会给当事人创造对话的机会和气氛,也使各自重新认识了争议的焦点和自己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促进双方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达成和解。根据仲裁院的统计,在过去的五年中,国际商会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和解结案,而这些和解案件有四分之一则是在拟定审理条款的过程中完成了和解。
审理期限
在启动国际商会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十分关心仲裁所需的时间。对大多数案件来说,一般需要持续一年时间。但仲裁院及秘书处会密切监督与仲裁进程相关的时间期限。当仲裁庭组成并且仲裁费用支付后,有两项重要的时间期限约束着仲裁的进程,即仲裁庭须在两个月内将审理条款提交给仲裁院并在此后六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仲裁院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院还通过由秘书处定期提交的案件进程报告来跟踪每个案件。另外当事人也可同意缩短某些期限。国际商会对仲裁员报酬制度的设计没有按照每小时和每日为基础向仲裁员付酬,而是以每个案件为单位计酬,这一制度显然也有利于鼓励仲裁员提高办案的时间效率。
裁决书的核阅
仲裁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便是对仲裁裁决书的核阅(scrutiny)。与其它一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特别规定,仲裁庭在签署裁决前,应将其草稿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提出对裁决形式的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仲裁院也可提请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注意。在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作出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签发裁决书。裁决书的核阅是国际商会仲裁中确保裁决质量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利于减少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所以裁决书的核阅无疑也为当事人的增添了一项保护措施。这一独特的质量控制机制有利于确保国际商会仲裁的可靠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