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

 在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例如选择向国际商会仲裁院这样的机构去提交此项仲裁;也可脱离任何机构的参与和管理而进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在临时仲裁情况下,仲裁过程和程序是由仲裁员自己进行管理。但临时仲裁会在诸如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上产生争议,当事人就此类问题有时不得不另行提交到某一国内法院帮助解决,或提交到当事人同意的诸如国际商会这样的独立指定机构去指定仲裁员。虽然机构仲裁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但该机构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能够确保仲裁活动不间断地正常进行直至做出最终裁决,而且在此过程中一般无需某一国内法院的介入。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工作主要是为提交到国际商会的这种机构仲裁提供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其具体职责包括:1.根据表面证据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2.决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3.指定仲裁员;4.对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5.确保仲裁员遵守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并在需要时更换仲裁员;6.决定仲裁地点;7.限定和延长仲裁期限;8.决定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报酬;9.审核和批准裁决书。
 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是由设在国际商会巴黎总部的仲裁院秘书处承办。该秘书处目前已有5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20多个不同国籍的30多名律师。该秘书处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办理的所有案件提供密切的跟踪服务,并能利用20多种不同语言提供服务和信息帮助。该秘书处设有7个案件工作小组(team),每个案件工作小组在一名顾问(counsel)领导下工作。每一个案件则由一个案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跟踪服务。
  仲裁协议
 有效存在的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下同)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首先应考虑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国际商会向当事人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是:“由于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依照本规则作出最终裁决。”(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首先需要证明它的存在。根据世界上最广泛参加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承认以书面形式存在的仲裁协议。该公约还对“书面形式”的法律含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4 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实际办案来看,如果被申请人接到仲裁申请后未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提出异议或当任何一方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提出抗辩时,仲裁院如果根据初步表面证据(prima facie)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存在的话,它会作出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决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将会自行决定他是否拥有管辖权。如果仲裁院按上述初步表面证据否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时,可通知当事人中止仲裁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此事项拥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就该案项下的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