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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论道、为公立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分析》序言

  从集体层次上,自由,意味着个人可以不受他人的强制来决定和行动,即使有影响,也是个人自己决定的。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由。哈耶克认为,自由涉及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来自人的强制。[5]自由是很好的,能带来好的结果,但不一定必然带来好的结果,“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6]。哈耶克还认为,知识是分散的,除了科学知识之外还有很多与特定时空有关的实践知识。因为知识是非集中的,任何人都不是全知全能的,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知识优势,这时为了更好地利用知识资源,必须让人有更多的运用知识的自由。[7]在个体或者操作意义上是知识越多越需要自由,而在集体意义或者相互关系意义上,是个人越无知,就越要给人自由,并尊重他人的自由。
  当然,在集体层次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自由。一般来说,强者的自由会多于弱者的自由,而弱者在强者面前会显得无能为力。成人和儿童之间,成人的自由总是多于儿童的自由。强国和弱国之间,强国的自由总是多于弱国的自由。拥有行政职位的人,因为其掌握着一定的支配权,其自由总是多于没有拥有行政职位的人。如有一个人,去某个国家的大使馆去申请签证,这时候签证官有误会,要你补充新的材料,这时候申请者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无法给其平等对话。在秘密行政的时候,尤其如此。比如有一个硕士生去找工作,在最后关头因为体检不合格而被淘汰,原因是政府部门有内部文件规定,眼睛近视600度以上不予录取。有一个人被某个政府部门录取为公务员,在试用期期间怀孕了,被辞退,其原因是内部有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算是正式的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法保护。行政机关用内部文件来规范公民,而公民事先并不知道具体的规范,其结果就是公民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因为谁知道行政机关又会有什么样的内部文件来不断地规范你呢?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自由无疑是脆弱的,易受伤害的,缺乏保障的。
  强者有自由,而弱者无自由,表面上看起来对弱者不利,而对强者有利,实际上是对所有的人都不利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者。如果只有强者有自由,而弱者没有自由,那么其结果就是任何人都不会有自由。比如,如何任何人都可以有杀死他人的自由,掠夺他人财产的自由,其结果就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即使对于武林高手是有利的,但这种状态对于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好的状态,而最终对于所谓的武林高手,也不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他们死于非命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制度上确立规则,让大家无论强弱,都有充分的自由。这样,有关个人生命权、财产权的规则就建立起来了。只要人们拥有了这些基本的权利,就可以使得任何人免于他人的侵害,并确保基本的自由。
  这就是在立宪层次上的自由,它意味着在某种规则条件下,不针对具体的人,也不针对具体的人际关系,任何人,都能够有自由的制度保障。虽然在操作意义上某些人可能没有能力去实现自由,而某些人天生懦弱,深受别人影响,很难不受他人的影响,依照自己的意志去活动,即使他人并不强制。如果有了立宪意义上的自由,虽然很难确保所有的人在操作意义上得到自由,在集体意义上也很难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由,但一旦失去了保障自由的立宪意义上的规则,任何人,都会失去起码的保障。
  四、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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