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后果、权利与契约
IAPP的评价框架,由后果、权利和契约等组成。后果的评价标准,是人们最常用的评价标准。其大意是说,一个政策选择,只要后果好,就是好,如果后果不好,就是不好的。
比如,就自由来说,为什么需要自由呢?自由,在个体意义上意味着一种能力和意愿,在集体意义上意味着相互之间存在着友爱和帮助,而且没有强制,在制度意义上,自由则意味着有良好的制度的保障。人为什么要自由呢?首先是因为有了自由就会有好结果,人有了行动的自由,有了选择的自由,人的精神状态比较好,心情舒畅,行动比较积极,易于承担责任,生活质量高。具体来说,一个人有了婚姻自由,要比婚姻不自由要好,因为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可以选择更好的配偶,婚姻质量会比较高。如果没有婚姻自由,先包办婚姻,后谈恋爱,即使有可能找到好的配偶,但总体上婚姻质量会下降,会导致梁山伯与祝英台那样的悲剧。云南纳西族青年有谈恋爱的自由,但婚姻由父母包办,本人无选择配偶的权利,于是一些热恋的男女青年,不得不相约到玉龙雪山或者附近的云杉坪殉情自杀。一个经济有自由比没有自由强,因为如果没有经济自由,交易将萎缩,经济就将萧条。[1]我们说,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能够导致经济发展,而计划经济只会降低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导致经济落后,甚至是崩溃。经济自由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和平,所以经济自由是好东西。[2]当然,结果是不是好,不仅要看其直接的、短期的、特殊的结果,还要看其间接的、长期的、普遍的结果。比如,计划经济往往在短期里很有经济效益,但长期效益不好;国有企业短期里效果可能不错,但很难长期持续,所以国有企业需要改革。某个政策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效,但不见得普遍有效,这个政策显然就不能推而广之。
权利,从个体角度来看,意味着个体具有某种资格和能力。比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包括工资权、受教育权等,都意味着某个人有资格而且有能力享受某种收益,并承担一定的成本。权利,从集体层次来看,意味着某个人有排他性的决定权和处置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影响。而从制度角度来看,权利则是一种可普遍化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人,不管是否有资格和能力,其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有些基本权利甚至是不可让渡的。就上文所探讨的自由来说,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不管结果好还是不好,都是个人的权利,对他人有对抗性,其他人不得干涉。比如,一个人拥有婚姻自由权,他选择的配偶在很多人看来都不是最好的,但他拥有婚姻自由权,就可以排他性地决定娶自己喜好女孩,而不需考虑其他人的意见,即使他人的意见后来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一个人可能没有能力结婚,或者不想结婚,但并不意味着他的婚姻自由权可以被剥夺,或者可以让渡,或者放弃。一个人,从小立志当售票员、售货员,在很多人看来都不可思议,但理想的选择,是个人的自由。一个人不当大学教授,而去当打字员,或者在街上流浪生活,显然在很多人看来不理性,但这也是一个人的自由。每个人的权利,他人不可干涉。在中文世界的学术传统中,不缺乏从后果的角度来进行论证,但从权利的角度来进行论证,却很缺乏。所以,在中国人眼里,往往只看得见财产,而看不见财产权,往往看得见物,看不见物权。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尤其是政治权利,也很容易为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而被轻易剥夺。不仅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中,讨论权利,都会成为奢侈品。[3]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权利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问题,也逐步成为一个传统,政府管理也越来越重视以个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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