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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谈法院

  法院给我安排的事,可以说都是我很愿意的,他们安排的事都能让我学到一些法院实践知识的,这里我不得不再次感谢我爸、叔的朋友了。法院的事,其中一些事是必然要检察院、看守所打交道,在这里我只说说我在看守所见吧,说句老实在我爸、叔的朋友误导下再加上平常的对看守所零碎的认识下,我认为看守所很臭,粪便到处都是,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要比我想象的环境好得多。只是一间房子人住得很多,虽有些异味但这是正常的,毕竟看守所不是享受的地方,而是一些需要受到教训的人。
  我在看守所不一会,就听到有个带头的人喊3、2、1,然后其他的与他呆在一块的人一起大喊,具体内容我已记不清了,我想肯定是这些人故意的,肯定是这些人的不满,想发泄他们不满,我本来心燃同情,可是想象他们在外面的行为,我就不想也不愿对这些人抱以同情了,我认为他们绝对是活该的,谁叫他们在外作乱,在这来就应该受到教训。自己必须对自己的事负责,而且必须受到惩罚。想着想着我沉静于思考中了,国家是应该再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吗?比方我们是不是把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改为最高年龄为17岁,我在法律法院期间几乎每周都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一个未成年人还未满十四岁就多次涉嫌抢劫。可是管加重惩罚能遏制犯罪吗?使犯罪率降下吗?……“请问一下,兄弟!您是法院的人吗?”一个戴着眼镜光着身子大概三十的男子用让人听来很舒服的语气把我的沉思打断了,很可惜我根本不会在意他对我的礼貌,因为这是有求于我的,而且我想象他昨日的嚣张就足以让我不屑一顾,我沉默地离开了他。不一会,也就离开了看守所。
  我也知道我不应这样,但是我实在办不到的,想象作日的恶棍,今天的献媚,我怎能接受呢?对于法律制裁来说更多地是要求审判员就事论事,但是实际上一个人的犯罪决不是一个人的冲动而导致今天这个地步,如果有那是以外中的以外!很不幸地是在我上文提到的聚众斗殴中十八人中被抓之人就有我的高中同学,我的理智中可能已想到了我的同学中注定了以后有走向没落之路的,但是我万万没想到在呆在法院一个多月中竟然有个同学,我坐在书记员位置上,可以自由出动,可是有个同学却坐在了被告人席上,但是我并不想因为他是我的同学帮他什么,因为在我的依稀记忆里,他不是什么好同学的,在我的记忆他经常打架,因而他走道今天这个地步是自找的,并不值得我去同情,而且还让我看不惯的是在休厅时,竟然还跟一个女人或许是他什么女朋友拉拉扯扯,真是物以类聚!什么样的人就愿意与什么样的在一起!举上面的例子我是想说犯罪绝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一事又一事的不善之事的积累,而在他们看来很可能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他们被抓完全是一时的不小心罢了!
  如果我们再想远一点的话,这些罪犯服完刑之后,还会犯罪吗?在今天日益增多的累犯看,是会犯的,就再以刚才聚众斗殴来看,其中的十八人中被抓到的人就有一个今年刚判了三年六个月的人在A(为了不得罪人,暂用它称呼此名)看守所服刑期间又犯罪(我有存质疑,判了三年的刑还能在看守所执行刑期吗?)。就像解毒者在解毒期间他们很可能会安分守纪,而且一般是能够解除他们的毒隐的,可是一重回社会他们又重新燃起吸毒的欲望,又重做隐君子了,解释其中的原因,按一期的《实话实说》吸毒者原因就是走去解毒所又回到了他们以前吸毒的环境。我想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服刑出狱之人,他们没有办法,对于他们来说出狱之后只能再次回到以前的环境,而以前的环境却很可能是造成他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找到他们以前的朋友,求他们帮帮忙,而他们的所谓朋友也就是一些不务正业之人。他们帮忙的方式很可能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如果我们跳出来说他们的罪过,也许政府也难以推脱责任。我想累犯率之所以有向上的趋势,除了我说的又回到以前的环境。或许还有一个比这显得更重要的原因,他们出来之后不知道干什么,他们是失业者,他们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且他们受到社会的歧视,而为了生存他们必须有经济,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继续他们以前不正当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他们走出这个怪圈,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说道这里我想政府有必要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不要让他们闲着没事干,我想如果政府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违反犯罪率肯定将大大下降,也不会出现政府大量严打地下六合彩,而可悲的农民明知政府是对的,就是抱着幻想中大奖,导致身陷泥潭而不能自拔。我上一段所说的犯罪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一事又一事的不善之事积累似乎与这里所说的社会难脱其咎矛盾了,我认为绝不矛盾,这是一个问题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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