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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谈法院

  合议厅的基本流程是首先有负责此案的审判员给参加合议的每个人发一份该案的起诉书,讲一下该案的基本过程,然后发表自己的看法,主要从案件的犯罪构成分析以及考虑一些特别情节及悔罪表现(不过,我想,悔罪表现他们只会对不悔罪的从重,而不会因为悔罪从轻)等等,然后自己说出最关键的量刑种类及量刑期限等等,然后另一个审判员发表自己的意见,一般情况是表示赞同的,最后轮到刑事厅的厅长发话,他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包括人情关系)及上面的精神在细节上稍改一些的,比方说量刑期限十二年改成十一年等等,原则上是不会反对负责该案审判的审判员。不过有这些细微差别就足以体现厅长的权力了,足以说明中国式首长负责制。如果厅长在细节上与负责此案的审判员有差别,此审判员很可能会以不知道上面的政策来解除尴尬的。在这个过程我还没有发现有什么腐败的,至于人情关系我想他原则上是没有背离量刑幅度的,因而考虑人情关系也没有什么违法的,即使违法了也是看不见的,无法抓住把柄的。因为他们考虑了人情关系时把刑期有所减少同时会处一些罚金的,不过我不知道罚金是不是能抵刑期期限的。但是原则上是不会把刑期减到并应处以某刑期幅度之下的刑期。总的来说在我看来判到刑一般不会离谱的,而且我认为是合理的,这可能是我还没有初次接触法院所得出的吧。不过让我有点不舒服的是我总是听到上面的精神如何如何,总感觉似乎法院还要受过多的束缚的。
  刑事案件重视合议厅,而不太重视庭审,。我想就一个法院来讲我是不应过多指责这吧,因为根源在于整个中国几乎方方面面都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吧。如中国人重视信赖而不太重视合同,其中信赖就是实体,而合同就是形式,比方说我家与另外两家建房子与一个承包人只是口头上讲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所谓的合同只是个形式,它的内容只要双方需要,要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如果真的打起官司来,双方都很可能否定合同作用,而法院看重确是合同。但是程序的重要性是非同小可的,我想在厅长不敢越过明显的量刑期限幅度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因而我想我们应该对程序要提高重视,不要只让审判员在庭审时有事可干,不要让被告人除了悔罪还是悔罪,不要让律师在庭审时何无作用。
  法院除了开庭、合议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事。而且我认为一周开庭、合议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是不会超过一个半工作日的。再最多花上一个半工作制作判决书、传达判决书、开会以及接待一些律师、检察院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亲友等等法院该干、要干之事是没有其他什么事的。而且我想,做我以上所说的事,一周三个工作日从时间上来说是非常充裕的,几乎没有时间要紧的情况,因而我不觉得A(为了不得罪人,暂用它称呼此名)法院工作人员是有什么辛苦的(除书记员外)。那么一周至少还有两个工作日,刑庭的工作人员在干些什么呢?我在法院期间经常看到他们之间争论一些有争议的案例,我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虽然有可能没有个统一个的结果(不过一般情况是会有统一的结论的),但是在争论中重温习了法律相关的知识,无形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质。当然也不是总是争论案例,他们也像其他人一样,会谈谈家常、开开玩笑、说说人情,这是很正常的,而且还有几个工作人员忙着准备司法考试,我觉得他们是法院里最辛苦的,虽然与他们现在的工作无关,但是他们的努力程度足以让钦佩的,而且即使他们没有考过司法,毫无疑问他们将是法律知识的最全面的。我呢,我在干什么呢?当然我的正事就更少了,除了参加法院旁听、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安排的少量的事,是没有什么其他什么事的,在忙着考司法的同一个办公室的人影响下,我很多的时间是在书中度过的。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说,法院工作人员这么闲(相对于法院该做的事来说),我不知道是不是法院有必要再精简人员,也许不必要吧!也许又需要!我实在不知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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