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随谈法院

  现在我们来说说律师吧,很可惜所谓的律师更让我失望了,律师在我的心目中应该是能言善辩的,但是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实在让我不敢恭维。审判员多次问他或者他们有什么证据或抗辩的,除了最后一次发表简短似乎很有力的辩词外,一般是见不到他或他们的雄辩的。我不知道律师是已经知道审判庭只不过是走个过场,关键庭外的事处理好就行了,还是因为怕得罪审判员或者公诉人对自己及对自己的当事人都不好,还是怎么回事。(也许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为他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明确告诉审判员做有罪辩护,这难道是因为检察院提出公诉的人就一定得给检察院面子定被告人有罪吗?还有个案子让我感到很是蹊跷,十八个人与另外七人打架,这明显是聚众斗殴,当然也明显十八人肯定能打过七人的,但是只认定十八人中的被抓之人有罪而不认定另外七人被伤之人也有罪,难道说就只是打赢一方就有罪吗?我想也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罢了。实际上当时的辩护律师已经意识到这点了,可是只是提出对方也有过错,并没有反诉七人被伤者之罪。也许这个问题不在律师,而在检察院了,但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很好的辩论机会,可惜律师一笔带过。也许是我的书生意气太浓了,不能过分要求律师,律师也有律师的难处!
  让我感到奇怪的是我在刑庭除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看到了一个被害人外(也就是上文的聚众斗殴)其他的公诉案子没看到一个被害人,难道这事就是公诉人的事吗?有了公诉人就无需被害人作证了吗?公诉人有了被害人的证言,有了被告人的供述,就不需要证人了吗?要知道证言并不是最可靠的证据。被害人更是没有理由不去做证了,这可是直接维护他的权益。也许也不能怪他们,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证人必须到场,刑庭只不过是个形式、是个过程,满足了形式、审判流程的全过程就行了。如果我们撇开我刚说的,我不难得出审判庭之所以成了个形式是很多原因,不能怪某个部门。
  或许只有自诉案件中才能让我感到一些意外的惊喜,除了有证言还有证人,原被告都在激烈地为自己辩护。但仔细一想也没什么意外的,自诉案件原告和被告没有地位上的不平等,他们不需要害怕谁,他们都能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最多只有审判员那有点压力,但是他的压力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种案子还可以和解,而且就算判刑也不会太重的。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一个刑厅是少不了法警的,我在的刑庭一般有三个法警。不过法警实际上在此刻是没多大事的,因为此时被告人都很老实。谁会在老虎头上撒野?即使出现意外我想一个被手铐铐住的被告人能有多大的能耐,决不会出现电视里的那惊心动魄的劫法场一幕。因此法警此刻很休闲也很无聊,只能拿报纸等等解闷。这时我不得不说真正危险的是在破案当场的公安人员和侦察人员。我不得不对他们致意崇高的敬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