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除了在开庭前宣告一些纪律问题如果不是他负责的案子,除了维持纪律外他就无事可干了,只是静静地做在那里(这或许值得赞扬,法庭是不可喧宾夺主的)。开庭时就是负责该案的审判员的事了,很不正常的是从开庭到结束只听到他的询问和讯问,看不到公诉人与被告人,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多大的辩论。而且审判员的询问和讯问,除了机械还是机械,法庭是掀不起什么大风大浪的。
公诉人有什么不对之处审判员似乎很关心似的,审判员不时地提醒地提醒公诉人应该怎么做。,这种特殊关照或许是因为公诉人代表的是检察院,而检察院法院的监督机关,换句话说是法院的顶头上司,法院是不得不讨好顶头上司检察院的,理论上虽说检察院与法院是独立的,但是现实不是这样的(我经常听到上面(即上级)有什么指示或许“上面”之中就有检察院的)。还有第二个原因:公诉人一个县就是那么几个人,与审判员接触多了,公诉人与法院工作人员就自然产生了感情,我不帮朋友帮谁啊!因此我想没有第一个原因检察院是法院的监督机关也难免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被告人除了在小事上有些异议外(因为这涉及到利益)除了悔罪还是悔罪,我想原因一,被告人有了过多的异议审判员会故意,让你进入他的圈套,使被告人无法继续异议下去。某种程度上说我并不应该指责审判员故意很可能是怕被告人就一个问题唠叨不停,而打断他们的废话让审判正常进行。原因二,被告人是不懂得怎样为自己辩护的,他不熟识法律程序,因此只好放弃辩护,放弃了辩护或许还能得到到审判员的同情及心情舒畅。原因三,被告人不厌弃其烦地说“我今后一定改过自新,请审判员给我从轻处罚”等想尽各种方式表示后悔不外乎是请审判员从轻处罚。悔罪是法律从轻判刑的程序,我在这不得不怀疑这种程序的滥用,很可能被告人并不是真的悔罪,只是在此时不得已而为之的——在此,我不得不对道德水准的叹息。但是我又不得不说悔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也有它的必要性,这可能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而得从维护社会道德角度来分析了——对自己的过错,应该勇于承认,社会不仅应该统一什么是道德的恶,而且这种统一的恶还得体现在法律上。但是我又有怀疑了,当审判员听惯了还会考虑这个情节吗?因此悔罪我想实际上很难成为减刑情节,而且我很是怀疑不表示悔罪的被告人很可能平白无辜加重惩罚。现在我们跳出刚才所说的,我想告诉你们我发觉被告人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在此刻被告人表现得异常的老实,不管审判员怎么说他们,只要审判员叫他们坐下决不会离开“谢谢”二字的,此刻我似乎心软但是一想到他们犯的罪就觉得这是自作自受,谁叫他们法外嚣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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