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既未将这几个概念混为一体,更重要的是,亦未将它们描述成为“外部”怀疑主义的多种形态。波斯纳引用的该文章的中心论点恰恰与之相反:我认为只有将我称之为内部怀疑主义的多种观点合为一个整体形式,即视为建立在隐蔽的道德信念或假定上的怀疑主义的多种表现形式的统一体,这些立场才有意义——甚至是可以领悟的。
他的评价又再一次出现重复。他在《亚里桑那州法律评论》(Arizona Law Review)刊登的其论文中已作了如此的评价,并且在针对性应答文章中我亦指出了这个错误。(注:对这些宣称的解释,请见我针对波斯纳的Holmes Lectures的应答,标题为"Darwin‘s New Bulldog"(直译为达尔文新养的牛头犬…译者按)。我被指责以此标题来侮辱他人。然而该说法引自Huxley(赫胥黎),因而不可能构成侮辱。)我说过如果我真正的(actual)论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将攻破他那众多的关于道德和道德理论的观点,我请他更为仔细地阅读我的文章并且解释是否或为什么他认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他却再一次犯同一样错误。这是特别令人遗憾的,因为又使得他写的论文变得更为糟糕(making a dog‘sbreakfast)。
15.“德沃金称实用主义是只适合狗吃的一顿知识大餐。(并且我想当然地认为他不太喜欢狗吧!)”(注:Problematics,240)
这可是我的过错。很久以前我说过实用主义(pragmatism)在哲学意义上说只是一顿狗吃的大餐。(注:"Pragmatism,right Answer,and True Banality"in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Brint and Weaver,eds.1991)at 359.)我的评价使波斯纳不安,他在后来的数年中多次论及此观点,认为这带有解剖学意义(anatomival),后来又认为带有医学上的粪便学意义(scatological),而现在则认为带有恐犬症(caniphobic)的含义。我当初想这应该是一个常见用法:也许在英国更为人所熟悉。《俚语词典》将"dog‘s dinner"解释为:名词。1.一团糟。再参见"dog‘s breakfast"词目,可知:名词。一团糟。事实上,我是很喜欢狗的。
译者按:为了更好地把握这篇论文的精神实质,特提供一些涉及该文的背景资料以飨读者。
一、波斯纳(R.A.Posner,1939-),1969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1981年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3)、《正义的经济学》(1981)、《法理学问题》(1990)等(第1、3部著作已译成中文出版)。他是战后在美国兴起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
二、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继哈特(H.L.A.Hart)之后在英美法学界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大师。德氏关注的一个中心课题是法院在处理法律并未提供明显答案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如何作出正确判决。他提出法律体系应该并在事实上包括:规则、原则(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如果法官能够掌握法律的原则,采用“建设性阐释”的方法,追求“整体性法律”的理想,他便能找到正确的答案。这是法官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对他的裁量权的有力约束。而原则指源于政治社会生活的道德向度,反映正义和公平的标准,更是关于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政策则涉及社会性、集体性的目标,所以在判案时,法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权利,尤其是要保证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德氏鲜明地指出:这种获得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参见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陈弘毅先生的论文“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初探”pp.14-17,载《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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