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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纳的指责:我的立场究竟是什么

  13.“德沃金是理性有加,事实观念欠缺。”(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253。)“德沃金几乎不敢冒险涉足这个使公众广为关注的宪法性权利领域,并且有时即使有此努力,亦不过是反响平平。”(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119。)“(德沃金的观点)哲学有助于指导我们思考在没有因果关联的证据时判定责任的公平性——该观点揭示了他对与此相关的事实领域的无知和他对‘理论’的祈求是多么的浅薄(thinness)(主要从修辞意义上说)。(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120。)德沃金的观点表明他对‘统计学意义上的区别’(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这个术语的含义缺乏清晰的理解。而该含义对讨论其在书中所支持的肯定行动观(affirmative action)是有重要意义的。”(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253。)
  以上这些例子均属于误述(misrepresentation)的另一种不同形式:这是一种打了就跑的冒犯策略。前三项指责最初出自于一篇1997年的法律评论文章。(注:Posner,"Conceptions of Legal Theory:A Reply to Ronald Dworkin",29 Arizona State Law Joumal 377(1997))我的回答刊登在同一期杂志上。我指出他为其每一个指责提供的论据极其不足,令人不屑。(注:"Reply"at 431)他所举的唯一的例子就是我的所谓缺乏解读普通法案例的能力——我评述了在别克诉马克帕森一案(Buick V.Macpherson)中卡多佐(Cardozo)法官的判决。——并且他也误解了我的论断。该论断并非涉及卡多佐的观点而是围绕如何对其判决作出最具建设性的阐释。他只引用了两个例子来推测我在把握事实的方面能力欠缺。在其中一个例子中他攻击我犯了一个法律上而非事实判断上的错误。在另一个例子中,他指责我对某篇思辩性的社会学论文不够重视,但他并未指出该论文的出处,或作任何引证,或进行任何辩护。他对我在事实的重要性认识上的缺陷的指责居然建立在如此弱不禁风的所谓证据上,这确实令人感到奇怪。他并未就其进一步指责提供证据,即我对股权责任案件(market-share liability)的相关事实领域一窍不通。在我的应答中,我认为可能是他对那个法律领域并不熟悉:我引用了探讨股权责任的大量案例以及法律评论文章,其均明确提出了这个术语与其说具有特殊的法律含义还不如说在道德含义上是公正的和正义的。然而波斯纳只是从其早期的文章中抽出这些观点来攻击我,并将其塞进他的新书中,既不提及我的应答亦没有打算回答我的辩驳。其最后一项指责——关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区别(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是该书的一个新观点,但更使人弄不清头绪。他引用了我文中的一个注脚,而该注脚既未使用统计学意义上的区别这个术语,亦未提及或使用与此有关的概念,但是他却用此作为我不理解这个概念的证据。他未解释这个注脚如何能够提供这样的证据。 
  14.“德沃金将道德相对主义,道德主观主义以及道德怀疑主义混为一体,把它们当作他称之为‘外部(道德)怀疑主义’的不同称谓。”(注:Holmes Lectures,at page 1643.波斯纳引用了我的文章:"Objectivity and Truth:You‘d better beheve It"25 phil.& pub.Aff.87,88-89,作为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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