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然而,德沃金继续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其事实或结果对
宪法审判起重大作用的案件是极其少见的。”(注:Holmes Lectures,1700.他引用了我的应答中针对批评我的讲座的那些观点,"In Defense Of Theory",29 Ariz.St.L.J.432,433(1997))
没有哪位明智的律师会认为其事实或结果对审判起重大作用的案件是极为少见的。因为事实或结果在任何一个案件中都是重要的。在波斯纳引用的这篇短文中,我在探讨一个与此截然不同的问题。究竟有多少起
宪法案件只要单纯指出这个诉讼争议的另一方遗漏了某个事实就能解决问题呢?我认为:“当然,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指出适用某项原则将会产生多么令人吃惊的后果,比如指出特意用来帮助某个特殊群体的福利项目将会在实际上伤害这个群体,那么很明显,这是极为起作用的辩论理由。但是这样一些案件是极为少见的,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就事物的本身含义能否获得一致意见而是其结果能否被相互认可——比方说,某个方案究竟有多高的效率,因而能实现社会或分配的目的,能够保障人权,或者能够实现廉政的目标。”
11.“在‘民主’诠释模式下(on this construal of democracy),政治活动家想要的任何政策均可以以民主的名义从最高法院获得。德沃金提出了一个与此相似的更为响亮(more brazenly)的观点:美国的民主理念是不管选择什么类型的政府均依赖于对
宪法的最佳解释并以此来决断。’”(注:参见Problematics,150以及Freedom‘s Law,75。)
我的论点,特别是依据上下文来理解,并非意指任何可欲的政策均可以以民主的名义来索取,相反的,依上下文义,恰恰反对这种观点。为了对
宪法所涉条款进行合理化解释而寻找一些能支持其要求的民主观念,我认为这是不够的。因为“‘民主’本身是一个抽象概念: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民主观念,并且政治哲学家们对什么是最为诱人的民主方案一直争论不休。”这句话写在波斯纳引用的那句话之前。
12.“参见罗纳多•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P198(1997),该书明确反对社会成本应该影响对权利的界定的观点”
仅仅从波斯纳引用的促使其匆匆下结论的那一页内容还难看出我的立场,不论如何,他对我的观点的描述(description)与我本人在书中的观点是极相矛盾的。当然在道德权利不起作用时,立法机构在创立法律权利时要计算社会成本。我对该事实的强调贯穿于《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和《法律帝国》(Law‘s Empire)两书中。我同时亦强调结果与社会成本对道德权利的界定起着一定作用。在以下两个观点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a.用社会成本观来使损害人们的道德权利的行为合理化,而我对此做法持反对意见(除非在紧急情况下);b.在认定人们拥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时对社会成本加以考虑。《认真对待权利》一书有很长一段篇幅均是致力于对此进行区分,并展示社会成本在后者(即b项)中所起的恰当作用。(注:Taking Rights Seriously,29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