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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纳的指责:我的立场究竟是什么

  3.“德沃金争辩反对任命罗伯特•波克(Robert Bork)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居然指责波克这样一位颇具影响力的宪政理论家‘没有一点宪政理论’……这里,德沃金所指的‘理论’(theory)意指他本人对法律的研究进路。”(注:Problematics,116-117) 
  我曾用数页的篇幅来解释这并非我的观点。(注:涉及此方面的全面阐述,请见Freedom‘s Law,Chapter 4)我的意思是说波克没有理论。波斯纳辩解认为任何人只要他的观点带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或抽象性并具备了一致性的特征那么他就有理论。”(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117。)但我的争辩只是试图表明波克的各种关于宪法审判(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的论述,并没有遵从普遍性或抽象性的要求,同时这些论述也极为不一致。
  我之所以认为他的观点缺乏普遍性是因为尽管他将其宪法解释建立在对大量的具有不同层面抽象性的宪法条款的选择上,但他并不能提供任何方法来选择哪一层面才是恰当的。我之所以认为他的各种论述具有不连贯性(不一致性)是因为他选择不同层面的抽象概念来为不同的宪政问题服务。波斯纳可能发觉我的论证软弱无力或存在谬误。但他不应在指责我没有证据的同时却不指出我已提供的证据。 
  4.“德沃金认为对罗伊诉维德(Roe V.wade)案作出判决后,与阻止已孕妇女堕胎相比,认可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并不会产生任何道德代价(moral cost),因为法院通过判决剥夺胎儿权利而减少了给予其道德权利的条件。在我看来罗伊诉维德案恰恰留下了一个可以提示道德问题之所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会认为德莱特•斯格特(Dred Scott)法官的判决对解决奴隶制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有着积极的影响,或者认为普勒西诉福古松案(plessy V.Ferguson)有利于解决种族隔离的道德合理性问题。从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将法律视为哲学的一个分支的观点将会把我们引向何方。”(注:分别参见Problematics,136。) 
  造成波斯纳错误的直接原因在于其漏读了所引的句子中的3个单词。我说,“就其本身而言(in its view),该法院的终审判决意味着怀孕早期进行人工流产不会涉及到人权的侵犯问题,因而在怀孕之初而不是在晚期决定堕胎不会涉及到任何此类的道德代价。”(着重号是附加的)我说这并非法院的判决改变了道德事实而是其判决表明了对这些道德事实所持的态度。但是波斯纳对这一个句子的过于匆忙的阅读并不能完全解释其判断上的错误。贯穿其书,他将我视为持道德事实独立于任何人的信念或独立于基于这些事实作出的判断的观点的道德现实主义者,并且他几次引用了我的一篇文章,在该文中我详实地为这个观点进行了辩护。为什么这一切不足以提示波斯纳这个归咎于我的与这些哲学立场相悖的荒谬的观点不可能是我所坚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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