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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第2稿):第五章 现代社会的法治

  司法审查,亦是现代社会当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安排。所谓司法审查,通常是指人们可以针对行政权乃至立法权运行中的特定作为或决定,提出自己的不满或指摘并诉诸于专门的司法机关,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认证,并以既有的宪法或法律为准据,独立地完成相应的法律判断,和作出终局性的、具有法律之拘束力的评价或裁量。
  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和不断丰富,人们逐渐开始认识到,在社会的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某些切实而有效的权力制衡、评价与纠错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尝试和人们的有意的建构,司法审查,作为公共权力运行中一项积极有益的权力制衡、评价与纠错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司法审查,通常需要以公权力之不同权能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为前提;可以说,惟有在权力分立并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人们才能够将其对于行政权乃至立法权之具体运行的某些指摘或不满,诉诸于司法权能和专门的司法机关;同时,只有在权力分立并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一定的司法机关也才能够对行政权或立法权运行中所产生的,那些受到人们指摘的特定作为或决定,是否符合于既已确立和现实有效的宪法或法律,独立地进行判断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
  作为现代社会之一项重要的权力安排,司法审查的积极意义,在于司法权针对行政权乃至立法权之运行的制约、评价和纠错。即人们可以借助司法机关在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高度专业性,乃至司法权本身特有的超然地位或独立性,使行政权或立法权运行当中那些可能与既有宪法或法律发生冲突的特定作为或决定,得到最权威的和终局性的判断、评价与裁量;通过司法权之于行政权乃至立法权的制约、评价和纠错,切实地维护和保证社会之业已建立的法律秩序及其协调、统一,以及公共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宪法,可谓是现代社会的权力秩序当中,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权力规则;同时,宪法之内容往往也包含和体现着一定社会之基本和重要的价值秩序。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制衡、评价与纠错制度,司法审查应当以国家之宪法为其最高准据。至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或范围,则不仅应当包括行政权之运行所产生的特定作为或决定;必要时还应当包括立法权之运行所产生的,除宪法之外的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司法审查所针对的,是行政权或立法权运行当中那些可能存在错误的特定作为或决定。错案追究所针对的,则是司法权运行当中那些已经被确定为错误的既往裁判。错案追究,乃是现代社会之公共权力运行当中,借助于司法裁判之审级或复审制度,以及监察权能对于司法权能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制衡,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纠错及问责制度。
  所谓错案追究,主要是指人们在确认并纠正司法权之具体运行所产生的某些既往的错误裁判之后,继而对相关的司法人员在该宗错案当中的个人责任进行追究。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权力规则,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应当针对怎样的错误裁判和追究哪些司法人员的个人责任,需要人们审慎地加以思考和理性地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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