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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第2稿):第五章 现代社会的法治

  知情,可谓是一切的合理或有效评价的基础。对于一定事物之相关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应当是人们作出任何理性的评价或选择的基本前提;没有知情的实现,任何评价或选择都会丧失其本来的意义。
  知情的实现,需要现代社会之权力规则给以相应的安排和保证。知情的制度安排或规则设计,应当是在社会中建立并保持相应的信息沟通的渠道与机制,并要求、促使乃至强制权力者将其行使或运用一定公权力的过程中,所涉及或关联到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所有的重要信息,充分、及时和恰当地向其相对的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现代社会之权力关系乃至权力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有赖于权力关系双方充分的沟通和交互的评价。知情,作为社会的权力秩序当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同时亦是选举、弹劾等评价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知情的实现,对于一定社会维系和保持公共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具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社会的公共权力在对一定的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或控制的过程中,往往会针对特定事项及特定人群,作出某些关联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具体决定或安排;听证,即是要求公权力机关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或安排的时候,不能仅仅凭借自己的单方面的立场、信念或意志,而应当将其诉诸于权力关系双方的有效的沟通。听证,同样是现代社会中旨在建立权力关系双方之有效沟通,进而维系和保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听证,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权力规则,即是要求一定的公权力机关,在其将要针对特定事项及特定人群,作出某些关联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决定或安排之前,应当就其中相关的问题与相对的特定人群或被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使权力关系之双方都能够向对方表明自己的意愿与立场,同时亦充分了解对方的意愿与立场。只有在双方有效沟通并就相关问题达成理解或共识的基础上,公权力机关才可以作出其决定或安排。
  听证,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之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使一定的公权力机关在需要针对特定事项及特定人群,作出某些关联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决定或安排的时候,能够比较确实和可靠地知悉其相对的特定人群或被管理者的诉求与意愿,从而避免权力机关或权力者在有关问题上的单方意志或一厢情愿。同时,权力关系双方的有效沟通,也可以使相对于权力运行的特定人群或被管理者,得到一定程度的启发、教育或引导,从而也能够对自己的诉求或意愿予以认真的反省和理性的评价。
  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维系与保证,需要权力关系双方之有效的沟通和交互的评价;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的维系与保证,同样也需要双方有效的沟通,以及建立在有效沟通基础上的认同、接受和服从。听证,作为现代社会之旨在建立权力关系双方的有效沟通和相互评价的重要的制度安排,不仅有助于维系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抑制与克服公共权力运行当中的恣意或专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和保证权力运行中的外在的服从,即有助于公共权力在一定的社会事务之组织、管理、指引或控制方面,更为顺畅和更具效率地发挥其积极而有益的社会效能。
  知情制度之功能与意义,可以说主要是在于满足社会公众或被管理者基于其一定的诉求或意愿,而对相应之某项或某些公权力运行的信息需求。即通过公权力机关对其运用或行使一定权力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适时和公开的披露,使得社会公众或被管理者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公权力运行中涉及到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重要信息,并能够基于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比较恰当或合理地对权力的运行作出评价,进而主动和能动地致力于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听证制度之功能与意义,则更多地侧重于强调和保证公权力机关或权力者一方,在行使或运用一定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于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的诉求或意愿的把握与解读。即一定的公权力机关或权力者,在其将要针对特定社会事务作出某些具体的决定或安排之前,借助于既已确立的听证制度,可以与相对的特定人群或被管理者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较为准确和全面、充分地了解人们的真实的诉求或意愿,进而使其作出的那些决定或安排,能够真正地或较好地符合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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