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逻辑关系错误,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控制不住的时候,解禁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造成失控。实行毒品“合法化”后的西班牙,三年内毒品消费增加150%,就是一个例证。贝克尔教授曾经撰文,用美国当初禁酒政策的变化作模拟,认为禁毒可以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让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再通过课税和重罚双管齐下的办法,将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美国历史上“禁酒令”的开禁不具有可比性,不仅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对两者的依赖性和控制力也大相径庭。我国吸食毒品的大多数为青少年,对于这部分抵抗能力本身就弱的群体,合法化的吸毒将成为一个罪恶之源。
再次是形势判断错误,认为“合法化”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为筹集毒资带来的犯罪,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非法毒品交易固然可以引起很多暴力犯罪,合法地吸毒之后难道就没有犯罪吗?很多犯罪其实是在吸食毒品后产生精神幻觉的情况下发生的。主张毒品合法化的人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人为地降低毒品价格,减轻吸毒者的财务压力,减少他们为了筹集毒资而产生犯意。但是,在毒品价格降低并且获得渠道便捷之后,购买和使用毒品的数量可能性会大幅度提高,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最后是所处立场错误,提倡毒品“合法化”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也破坏了人们以血的教训换来的对禁毒的共识。饮酒可以作为一种礼仪和文化而在很多国家存在,从来没有听说过吸毒作为待客之道,因为它的灾难性后果已经被整个人类列为禁区。如果仅仅站在狭隘的自由主义立场,就看不到使用毒品(即使是有控制地吸食),给家庭、他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一旦政府主动给毒品上瘾分子提供毒品,非但治疗的努力前功尽弃,而且把吸毒者往悬崖上更推进了一步。
其它国家的毒品“合法化”主张和实践,是有着当时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而且从目前的试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是成功的。我国又未尝不是有前车之鉴?1859年晚清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实行鸦片的贸易合法化,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930年军阀为筹集军饷,强迫种植鸦片,当时全国6%的耕地种植鸦片,结果搞得民不聊生,“东亚病夫”也由此出名。现在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搞“试点”,毒品“合法化”要“摸着石头过河”,请问谁敢尝试?谁来负责?“合法化”能抑制黑市交易吗?“合法化”能减少并控制吸毒吗?如果上瘾者都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地点免费获得毒品,现在的一百万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或许马上会变成美国的千万大军。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不要过高估计了社会控制能力。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的所谓“经验”,不但不会开出什么“济世良药”,反而有可能是“病急乱投医”,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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