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合法化”的乌托邦
吴丹红
【关键词】毒品“合法化”
【全文】
法学院的周末学术沙龙,请了一位刑法学的博士后来讲,主题是毒品的“合法化”。主要观点是,我们的禁毒战争模式已经失败,而对毒品实行有限度的宽容模式在国外方兴未艾,如果我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成瘾者合法地使用毒品(如设立“安全注射屋”),以退为进,或许不失为渐次减少毒品消费并且抑制黑市交易的一种手段。他以美国的例子为证,呼吁政府也可以尝试性地对一些危害不大的软性毒品进行有限制的合法化。
我不是搞
刑法专业研究的,对于禁毒政策的了解也不多,但是直觉告诉我,这种理论或许跟罂粟花一样——尽管美丽但非常危险。为此,我查找了一下国外关于“毒品合法化”的理论,发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不在少数。甚至连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加里•贝克尔也赞成毒品合法的主张。弗里德曼还不无讥讽地说:“在毒品方面……说服与示范可能要比使用武力来按照我们的模式塑造别人有效得多。”果真如此吗?我无意为弗氏所批评的道德标准辩护,但是,我同样对以经济分析的方法解决禁毒对策问题怀有深深的警惕。
“毒品合法化”理论最早诞生于欧洲,在美国被发扬光大。20世纪70代,美国“嬉皮士运动”主张享乐主义,认为吸食大麻是一种自由,当时的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基督教协会等很有影响的社会团体也都支持大麻合法化的主张。后来,由于公众目睹了吸毒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特别是因吸毒导致的艾滋病的传播,美国人对毒品和禁毒的认识趋于一致,到里根政府发动“反毒大战”的80年代中期,毒品“合法化”的呼声逐渐减弱。但是政府扫毒政策的不力以及禁毒所造成的巨大的人力、财力的消耗,使很多人对禁毒的可行性产生怀疑,毒品“合法化”的主张在90年代再度兴起。不过,这次毒品“合法化”的目的是要“以毒攻毒”,试图通过解禁毒品来控制毒品。欧洲个别国家还进行了相关的尝试,并公开宣扬取得“积极成果”,企图向国际推广。
其实仔细推敲一下,在我国主张毒品“合法化”的理由是根本不站不住脚的。首先是立论前提错误,我国的禁毒战争并没有失败,而是力度不够,美国每年投入到禁毒的财政支出大约是200亿美元,我国大约为3亿人民币,要应对不断升级的毒品交易捉襟见肘。在没有充分的人力和物力控制毒品的前提下,如何能下断语认为禁毒策略的失算呢?在我看来,毒品交易的愈演愈烈不是因为禁毒政策错误,而往往是因为禁毒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