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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与法律思维

“大义灭亲”与法律思维


吴丹红


【关键词】法律思维
【全文】
  写博士论文的时候,有意无意地收集了很多“大义灭亲”的案例,觉得有点意思,就归了一下类。这些案例代表了两种基本模式。第一个模式是,自己的亲属犯了法,主人公“大义灭亲”,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或者指证犯罪事实,后来受到了表彰。亲属不主动作证的,侦查机关还会反复做工作,苦口婆心,“晓之以理”,最后亲属积极配合,皆大欢喜。媒体也跟着歌颂,说这是申明大义。第二个模式是儿子不争气,老子恨铁不成钢,越来越寒心,终于被儿子激怒了,于是把儿子“喀嚓”了。媒体通常都要作一番同情的表示,然后谆谆告诫:法律是无情的,“大义灭亲”是法盲。显然,在媒体看来,这两种“大义灭亲”是不同的,前者代表了“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则代表了一种非理性的暴力,是一种“原始正义”。然而,心中疑虑并未能解开。
  
  “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出自春秋战国时代。《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说的就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这个故事千百年来成为美谈,意在鼓励人们为了大我舍弃小我。这种“大义灭亲”是得到当时统治阶级肯定的。所以《金史》记载赵无事“带酒乱言”,本该处死,但因为其父赵千“捕之而告官府”,所以得以免死,赵千“大义灭亲”的行为还受到世宗特别赞许。但是,这种“大义灭亲”的前提是被“灭”的是祸国殃民之人(石碏的儿子弑君,赵千的儿子乱言),严重损害了统治者的利益,因此,为君王者当然要鼓励这种行为。而对于其他的大义灭亲行为,如果无损于其根本利益,则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儒家思想是反对“大义灭亲”的,特别是对于亲属之间互证犯罪的制度很反感,有识之士就不断上谏要求亲不为证。所以,自春秋以降,“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法律就绵延不绝,从秦汉到元明清,“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所遵循,并不断扩大范围。亲属有罪相隐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告发亲属有罪,或者法官命令亲属作证,可能还得追究告发者或者法官的责任。为了维持“和谐社会”,历代朝廷都只是把那些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规定不许容隐,其他的则并不强迫互证其罪,这样基本上能能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又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
  
  无独有偶,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我们也发现了这种亲属相容隐的规则。柏拉图曾经告诉我们,古希腊宗教和伦理反对告发父亲,“为子者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古罗马法也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尊卑亲属相互告发丧失继承权),对未经事先特许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人均可对其提起刑事公诉;不得令亲属之间相互作证,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提交犯法的子女。 这种传统后来成为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强令亲人间作证的法律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充满激情地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作出了巨大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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