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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悖论与尴尬

  悖论三:高级法官不审案,基层法官累翻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位期间审理的很多经典的案件,一直被法学界津津乐道。已经八十高龄的伦奎斯特大法官,在今年动了大手术后,还坚持亲自审理案件,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最终病逝在任上。可是,与我们基层法院法官的超负荷工作相映成趣的是,我们的高级法官,主要的工作却不是审理案件。很多法院的院长级人物,日常工作充满了“出席”、“参加”,而几乎不见“审判”、“调解”。最高司法机关的几位大法官有着雄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学研究或工作经历,然而由他们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为数不多,最高院的首席大法官更是至今尚未敲响过开庭的法槌,无疑是一个缺撼。“大法官”首先是“法官”而不是“大官”,是审理案件的,如果他们能身体力行,对于弘扬法治、强化司法权威、树立法官形象,都善莫大焉。
  悖论四:上下通气先定后审,要想翻案难上加难。法官非圣人,也难免判错案。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的法院审判制度,二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纠正一审中的错误。但是,实践中,承办案件的法官通常都会与上级法院的法官保持“热线联系”,疑难案件不但请示了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而且也得到了上级法官的“首肯”,所以一旦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通过阅卷,仍然会保留先前的意见,很难有改判的机会。即使是一审确实有错误,二审法院也大多发回重审,而不会直接改判,当事人还得寄希望于一审法官的态度转变。因为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存在,无论是上级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在纠正错案的时候,不免多了一份考虑,以免侵犯到同僚的利益。二审终审程序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了。因此,我们随时可见诸多的法官,案件正确率数年来都能保持在100%的“神话”。
  悖论五:成功的律师不愿做法官,资深的法官却要做律师。由于法官选拔体制的差异,我国的法官队伍从来都不象西方很多国家一样,在优秀的律师中选拔。而事实上,成功的律师也不可能去做法官,因为后者的薪水永远比不上前者。一些刚出校门的法学毕业生,也因为看到这点而投入律师行。然而,奇怪的是,一些从法官退休的法官或者从法院离任、辞职的法官,不久之后,居然可以成为律师界的佼佼者。有过司法工作背景的律师,反而比较快地获得成功。完全是他们的法律业务能力使然吗?不见得。在当下,谁都知道打官司需要打关系,关系也是资本啊,“朝里有人好办事”嘛。虽然《法官法》规定离任后两年之内不能做律师,但是这段时间打打“擦边球”,混个脸熟,两年之后就可以叱咤风云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可见是十分微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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