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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最好的美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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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


【关键词】维权
【全文】
  两年以前,李敖之女李文来到北京,在人民大学兼课,成为我的英文老师。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媒体报道说她不停地投诉物业以及某著名歌唱家邻居,投诉内容其实只是一些琐事,例如大堂地面有人吐痰、没人拴的狗乱跑、阿姨在公共大厅穿睡衣、邻居噪音太大、鸡鸣狗叫、内衣外晾、草地种菜等。今年2月,李文被第四处住所驱逐,因为很多业主认为李文“已经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李文与该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而在如今的第五处住所,据说物业也已被她投诉100多次了。
  在很多人看来,李文是一个异端,她太较真了,比王海还王海。在我看来,李文在北京的遭遇其实是一个习惯了维护个人权利的公民在一个转型社会遇到的尴尬。以她的生活方式和个性,这种遭遇是不可避免的。“宁鸣而死,不默而生”是她父亲李敖的左右铭,李文已经搬用了。在美国出生与长大的李文接受美国张扬个人权利的文化,“告那家伙”成为她下意识的行为。虽然李文有时过于敏感、偏激,但是她至少是一个勇敢的人,她不愿成为“沉默的大多数”。撇开对个人道德的是非判断,从建立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讲,她的行为其实是无害的,甚至有助于我们的反思和检讨。
  法治社会需要的是一种“规则之治”。一个小区就是一个社会,保持小区的安全、宁静、整洁其实是基本的规则。可能我们对于很多不文明的行为已经司空见惯、能忍则忍,李文则是挑战者。李文与住户的矛盾并非单纯的个人恩怨,而是一种文化冲突,更确切地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在非法治社会的不适应性。我们比较缺乏隐私与个人空间的概念、个人权利与财产的观念、主体独立与自主的理念,相对而言也缺乏责任感。有些事情虽然是个人的自由,但会影响到他人权利,所以自由必须是有约束的自由。这个约束可能是道德,也可能是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道德的规则化。噪声扰人看似一种有失道德的行为,但却可以构成诉讼上的理由,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物业管理不善在很多人看来只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但是在法律上却可以构成违约的情状;遭到性骚扰可能是件尴尬的不可外扬的丑事,但是在法律上却可以引起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我们对太多的问题没有说“不”的勇气,那么这些现象不会得到任何的改善,社会也不会有什么进步。
  维权是一种美德。前些年,我们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一元钱官司”,有人担心会出现“诉讼爆炸”。对此需要一分为二看:一方面,它是有积极意义的,鼓励诉讼虽然不是我们的宗旨,但是弘扬权利应该是我们的初衷,如果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社会也就进步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有人认为打“一元钱官司”的成本太大,不划算,其实成本不能孤立来看,具体案件中可能有损失,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其实是有增益的,维权最终促进的是社会对于权利的尊重。另外,在个案中之所以成本问题比较突出,那是因为我们的诉讼制度里面没有小额诉讼制度,诉讼成本被人为提高了。而且,由于诉讼渠道不是很畅通,很多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最后都堆到了社会上,造成了隐患。在我看来,目前的纠纷受理机制和处理机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案件,明明是违反民法、行政法甚至宪法的问题,到法院起诉往往要被驳回,一句“不受理”就把当事人拒之门外。最让人困惑的是,很多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受教育权、劳动权、言论自由权、休息权,居然没有“可诉性”,权利还怎么救济?在纠纷的解决上,我们也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有效的机制,所以表现出来是效率低下、案件累积、当事人为讼所累。在我看来,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简繁分流”的机制。大多数案情简单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尽快解决,而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复杂案件,可以实行证据展示,事先整理争点,避免诉讼的拖延。在判决的执行上,应该实行审执分立,加强执行的强制性,使得维权最终能兑现,法院的权威也才能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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