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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能否永远OK?

卡拉能否永远OK?


吴丹红


【关键词】卡拉
【全文】
  在荷兰鹿特丹街头闲逛,居然走到了一个“卡拉OK”厅门口。从门上的中文字看出来,这可能是一个中国人开的KTV,果然,朋友介绍说,这是整个鹿特丹唯一的卡拉OK厅,的确是中国人开的,当地人似乎对这个并不感兴趣。我随即发出了自己的疑问:为什么在国内如此火爆的的卡拉OK在这里不流行呢?难道他们不喜欢唱歌?朋友说,卡拉OK厅经营需要购买音乐版税,而且费用很高,所以很少有人从事该行业。喟叹之余,不禁怀念起国内的方便,怀念起在北京和朋友“K歌”的日子。
  
  但是刚回到北京,我就听到了华纳、环球、SONY、中唱等50家中外唱片公司伸手向国内的卡拉OK厅收取音乐版权费用的事情。所以我特别留意这方面的新闻。遗憾的是,在我所听到的为卡拉OK厅说话的声音中,几乎没有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的,甚至有人把卡拉OK厅是否购买正版唱片与支付音乐版税混为一谈。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知识产权”的出现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得到很好的回报。虽然每首音乐电视作品只有几分钟时间,但其每分钟的单位制作成本却可能高于一般电影的制作成本,这些制作精美的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为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却被长期漠视。从法律角度讲,用于卡拉OK营业的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MTV、MV和卡拉OK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卡拉OK经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这些音乐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唱片公司的侵权。在国际上,使用卡拉OK等音乐作品应取得授权并为此付费,不仅为法律所确认,而且早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是在整个行业建立一个进入的门槛,让有实力的KTV来消化音乐版税。例如在香港,KTV与唱片公司的合作形式是“首播权”为主,在这种机制下,KTV以“试唱费”的名义向唱片公司购买新歌的试唱权,时限大多3-6个月,限期过后,唱片公司会以较便宜的版权费售出。由于一般的“独家试唱”费用极高,不少中小型企业无法支付这笔费用,所以KTV也在相互竞争中重新洗牌,形成“一支独秀”的寡头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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