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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案·证据

事实·错案·证据


吴丹红


【关键词】事实,错案,证据
【全文】
  2004年5月,在荷兰访问的时候,我有幸邂逅了一次由某个民间组织发起的展览,至今记忆犹新。那是在鹿特丹的一个大教堂里,我们意外发现那里正在举办关于“侵华日军暴行”的展览,有详尽的图片、中文繁体和英文双语介绍,还有专门的英语解说人员。当那位慈眉善目的老先生知道我们是从中国来的时候,语气中带着激动和兴奋,他说,很多人不了解当年日军在中国犯下的罪行,现在日本也不肯正视这段历史,反而篡改事实,所以国际社会有义务让更多人知道真相。我深深地为他这种行为打动,但同时也在心底盘旋着一个问题:在中国人、日本人和国际社会的眼中,日军侵华的“事实”分别呈现什么面目呢?
  
  作为中国人,我们肯定不会忘记“九·一八”、“七七事变”、“南京大屠杀”,那三十万难以瞑目的冤魂;但是在某些日本人眼里,这似乎都是一个“美丽的错误”,他们的教科书也在告诉日本的青少年,所谓的“南京大屠杀”根本不存在!日本国内一些右翼分子也声称,经“研究”发现日军在“南京事件”中并没有对当地平民实施有组织屠杀行为。然而,一位在美国生活的年轻女性张纯如,却在历史的迷雾中艰难地探寻,在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中找到了大量的铁证,写成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一书,还原了被掩盖的真相。看来,在不同人的眼里,所谓的“事实”是不一样的,在很多日本人看来,“事实”的版本是他们在教科书中看到的内容,而在中国人看来,“事实”就是那血淋淋的历史,还有遍布全国的千万受害人及其遗孤的血泪控诉。外人如何甄别?假设国际军事法庭就此事进行调查,那么法官眼中的事实可能会比较接近《南京大屠杀》一书的版本,因为那是建立在非常充分的证据和翔实的考察之上的。
  
  历史永远不可能回复,法官同样不可能通过“时间隧道”去查看过去发生的事情,于是证据就成了查明历史以及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自从人类告别了“神示为证”的蒙昧时代,拥有理性的人们就在司法中依靠证据作出裁判。起初是运用知道案情的证人充当陪审员,后来由不知情的普通人组成陪审团,审查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但是,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案件审理的时间也是有限的,甚至法律所允许使用的查明真相的手段也是有限的,所以我们最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达到百分之百的真实,因此,洛克把人的理解力分为不同的层次,并在“概然性”上组织证明的标准。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官该怎么办?这就是证明责任的问题。事实无法查明,败诉的风险由谁承担?古罗马有“谁主张,谁举证”,举证的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现代证据法就把不立风险的负担分配给了原告。比如,张三借给我一万元,我没有打欠条。后来张三去法院告我,并提供了证人,但是证人也说不清楚,法官最后肯定会判我胜诉,而不会让我酌情支付8000元。尽管张三会争辩说我确实欠他一万元,但是法庭上看到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确定的事实,而不是原告认为的“事实”。一言以蔽之,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以及严格的证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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