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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略论

  即便对法官来讲,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信仰也是远远不够的。现在有一种奇怪的现象,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越感失望。这是在太多权力干扰和世俗压迫下而产生的恶性循环。如此,要形成对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信仰可谓难上加难。难怪有人说,对法律信仰的危机,乃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最深刻的危机。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变。
  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不单是司法者独有的,也是全体公民必须坚守的不可逾越的界限。司法者的任务就是尽快使这一理念走入群众中去,深入人心。
  二、独立与统一的司法理念
  司法独立源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5]我们虽然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制”,但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却是推崇的,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所提倡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于立法。这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诸因素决定的。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强调“司法统一”。“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统一的诠释。
  当前,有两个错误的倾向比较突出,应引起重视。一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行业化倾向。两者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
  1、司法权力行政化问题。受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首先,在司法管理体制中,虽然《法官法》已经出台,实行法官等级制,但是实践中却仍然套用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将法官视为国家公务员。院长、庭长、审判人员的选任等同于行政干部的选拔,注重行政级别,忽视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按照这套行政管理模式,法院院长的职级明显低于政府的行政首长,甚至低于公安局长,许多行政部门的官员成为法院的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其次,法院自身行政化色彩也尤为强烈。一方面,法官在法院内部缺乏“独立身份”。依照审判权的性质,法官之上不应当有“法官”,而事实上,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裁判仍实行“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行政化模式,这就难以保障法官“只以法律为上司”,难以避免裁判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另一方面,审判人员的工资、级别、待遇的调整都是行政化的。法官的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一个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平再高、工作业绩再突出,只要行政级别上不去,法官等级就很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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