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的解决纠纷。乡村社会的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时刻注意妥善的解决纠纷,他不能仅仅考虑案件的事实问题,而且还要考虑案件的细节,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如果有些案件,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判决无法执行,那么就不会考虑如此判决,而是考虑调解或其他方式。如有些案件,原告权利受到侵害而起诉,但是因原告缺少法律知识,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法官完全可以依法判决原告败诉,但是,他不能这样做,因为一来,原告可能会到处上告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法院和法官会受到指责;二来,如果简单的判决驳回的话,当事人有可能不断的到法院纠缠,要求法院将问题处理好,如果还是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有可能数年甚至数十年上访,要求一个妥善的处理。 >
四、法治、规则与治理:一种治理的司法观 >
行文止此,也许会让法治主义者大吃一惊,他看到的是一种无法无天的现象,这里遵循的不是法治的司法观,不是按法律的规则行事,法官没有严格的遵守法律的规定。基层法官的司法观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居中裁判,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则来解决纠纷,通过法律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同时也不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礼治”,通过维持礼这种规范,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通过教化来进行统治7。 > 乡村社会中基层法官所遵循的司法观是一种治理的司法观,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正是要解决无法用形式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法官在这个个案中遵循的是一种“治理”的逻辑,也就是,尽量避免规则方面的争议,而把当事人关于规则的争议转化为事实的争议,在事实层面而不是在规则层面解决问题,是结果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结果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的治理逻辑并不意味着法官们不了解规则,实际上,基层法官们对国家法律和地方习俗都是了解的,但他们了解这些规则的目的并不是拿来适用,而是拿来作为备选项说服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治理方案8。 > 基层法官的目标,是按矛盾的性质解决问题,而不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执行法律。法院所特有的通过举证来发现事实,通过法律推理来进行权利义务演算的技术,没有得到强调。作为基层法院,在其功能定位时由于人们对实质正义的高度期盼和强调纠纷的圆满解决使法官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在有关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处理脱节时,法官为寻求案件的妥当解决,就必须调动和运用其个人智慧,在某些法律规则之外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作出努力。不能对于案件仅仅就法律事项进行裁决,“官了民不了”,而是要尽量解决纠纷,“摆平”问题。是以纠纷解决为导向而不是以规则治理为导向。正因为乡村社会中的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正是要解决无法用形式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与此相适用,乡村社会中的法官也形成了一种解决治理问题的治理的司法观。 > > ------------------------------------------------------------- > 谢德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 > > > >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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