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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规则与治理

  三、乡村社会中基层法官司法观的特点 >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会发现,乡村社会中基层法官司法观与我们通常认为和想象的有很大的不同,我们首先要问的是法官不懂法吗?事实上本案中的法官不是不懂法,相反他对法律的规定很清楚。乡村社会中大多数案件都很简单,大多是离婚、民间借贷、相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很少有新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所谓复杂的案件大部分是一些法律适用上很简单、但是如果仅仅是严格按法律办、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的案件。乡村法官懂法但他没有严格的按规则办事,那么他们遵循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观?笔者简要概括如下: >
  (一)是结果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的。基层法官在案件的处理时注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不注重案件的规则。如以上描述的案件中,法官注重的是分割死亡补偿费所导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因为基层法官对其作出的判决不仅仅要考虑法律如何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判决在乡村社会中的可接受性,考虑法律与人情的协调,避免出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那种情况,“在司法处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照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6。法院的判决要适当考虑乡村社会的风土人情,考虑乡村社会中老百姓对判决的评价。在已上所描述的案件中如果法院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那么整个法院都会在乡村社会中受到质疑,乡民凭他的道德直觉会认为司法不公,认为法官腐败,理由是原告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情法院居然支持了他。 >
   (二)注重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现代司法强调程序公正,认为只有通过程序才能保障实体公正,如果说实体公正无法体现,那么只有坚持了程序公正案件也就是公正的了。为实现程序公正法律强调司法者的消极、中立,强调法官不应先入为主,强调当事人的对抗和举证。可在乡村社会中法官面对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不能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是强调实质正义,强调哪方有理就要支持哪方。对于一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弱者,他向法院寻求正义时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而不是强调其举证责任。如果原告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而没有足够证据,法官也许会主动进行一些调查或进行调解尽量保护原告的权利。 >
   (三)防止矛盾激化。在乡村社会中,法官审理案件最担心的不是那种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纠纷,而是那种进入法院审理的“矛盾激化”,由此可能酿成恶性事件的案件,如杀人、自杀、或大规模冲突和械斗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因为警力的缺乏和其他治安资源的不足,很难控制,所以法官要尽可能用各种手段的化解矛盾,保证不出大事。如果发生了恶性事件,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从稳定的大局出发,为了息事宁人,就会首先指责法官的做法不对,如果有违法之处,就要处分法官,就算没有违法,办案法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的指责还是免不了的,乡村社会中的法官不可能声称“要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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