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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院判例与司法解释功能 ——评《刑事审判参考》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审判参考》以较大篇幅刊登这些案例(第1期7个,第2期9个,按序编号,两期已经刊登16个案例),可以说是开辟了一条《公报》以外的公布判例的正式渠道。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案例除对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其判决结果加以叙述以外,每个案例都提出了疑难问题,并在裁判理由中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引申出一些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性的规则。例如第1期刊登的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在裁判理由中解决了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问题。被告人曹娅莎虽然是海州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但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与该公司没有关系,尽管曹娅莎将部分赃款用于海州实业有限公司,应视为个人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使用。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为本单位谋利。如果虽以单位名义但为个人谋利,或者虽然单位获利但未以单位名义都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我想,这样一些倾向性意见对于处理同类型的案件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法律解释的作用。
  除案例部分以外,《刑事审判参考》关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由于作者是这些司法解释的参与制定与讨论的人士,对于司法解释的制定意图、背景、精神把握最为准确,由其撰文论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这些司法解释无疑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司法解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尽管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立法仍然失之粗疏,这就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阔的余地。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司法法”的性质。因此,及时、正确地颁布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文章,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大有裨益的。例如第2期刊登的《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中,对于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何时生效的问题、适用何种程序改判的问题作了论述,列举了在司法解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意见,然后发表了个人见解。由于作者参与了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讨论,因而其意见的参考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还应指出,《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对于刑事法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必将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热烈欢迎。
  我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水平是受这个国家的法治现状制约的。《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可以看做是我国刑事审判水平正在提高的一个征兆,并且为刑事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实际素材(已经不是原始资料,而是经过理论加工的半成品),这就为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的理论应当贴近司法实践、立足于司法实践,惟此才有生命力。我们的理论又必须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思考与理论升华,甚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惟此才有创造力。因此,刑事法的实际工作者要与刑事法的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和刑事法理论满足刑事法建设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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