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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第二,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认为,集体组织有关所有权行使的重大问题,原则上都要通过集体组织的章程加以确定。章程是在全体成员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订立的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则。为了保障章程的内容充分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集体组织的成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章程并确定与集体所有财产有关的各项事宜。但章程的内容不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任意确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集体组织成员不得在章程中约定将生产资料分配给成员。
  目前,集体企业内存在着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来自于所有者的监督与制衡,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也很难以所有者的名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导致某些集体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成了完全由经营者、管理者事实上占有和支配的财产,集体财产的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如果不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必将严重阻碍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的长期、健康的发展。我认为,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首先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集体所有权与成员利益发生脱离的状况,在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面真正体现民主原则。
  对于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程序问题,是否有必要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许多人认为物权法是实体法,不应规定程序性问题。我认为对此不应绝对化,物权法显然不能规定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行使管理集体财产权利的程序,实际上是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程序,对此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实体法忽视了行使权利的程序的规定,没有给予程序应有的重视。尽管一些权利在法律上看似规定得非常详细,但由于没有规定行使的程序,因此造成这些权利在实践中无法落到实处,出现了大量的权利被虚置的情况,集体所有权就是典型的例证。所以物权法中对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程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第三,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集体财产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这种共同财产与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有着密切的、实质性的联系。对集体财产的侵害会直接导致对成员个人利益的损害;集体财产的灭失,也就意味着成员利益的丧失。将集体财产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共有,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承认集体组织的成员对其财产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就是在法律上确认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我认为,确认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有助于从法律上明确集体财产的性质、有利于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并且有利于界定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产权纠纷。集体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以下成员权:(1)监督和参与对集体财产民主管理的权利;(2)根据章程选举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的权利;(3)依据法律规定分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权利;(4)请求分取收益的权利;(5)在集体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集体财产,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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