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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因此,在物权法中,需要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规则分别作出规定。在设置有关动产与不动产的规则方面,我国物权法应当将重心放在不动产的规则方面,对动产的规定主要规范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至于动产在交易中的规则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物权法中确立的不动产规则主要应当包括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的取得方式和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等。
  三、物权法应当规定国有和集体财产所有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市场经济要求物权法的制定必须对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因此应放弃传统立法和理论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的作法,不再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与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作出专门规定并不矛盾,物权法规定这些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财产给予特殊保护,而只是因为这些财产客观存在,需要物权法予以确认和保护。如果物权法对这两类物权缺乏规定,则现实中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的问题将在物权法中缺乏法律依据,这不仅会使一些财产权纠纷因缺乏规则而难以解决,同时也会使一些财产关系因不能获得法律的调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物权法中,在国家和集体所有权问题上,主要应规定以下事项:
  第一,确立界定产权的规则。物权法在确认国有和集体财产方面,必须要注重界定产权而不能实行所谓的“三兼顾”。过去我们历来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而不注重界定明确的产权,尤其在国家、集体财产之间缺乏明确的边界,这与“一大二公”的特点是相适应的。例如,许多集体企业是国家投资兴办的,或者在集体企业中也有不少财产应当属于国有资产,但对这部分财产一直没有准确予以界定。因此,物权法应当确立一些界定产权的规则。如可以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部门投资给集体组织的财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部门在集体组织中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集体组织及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但经过20年未登记备案为国有资产的除外;集体组织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拨给集体组织的财产,不能证明是捐赠的”。这是有关产权确定的规则,其中注重的是依据民法的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产权的归属,而并没有体现对哪一类财产的特别保护,也不是实行所谓利益的兼顾。
  在物权法中,国有企业财产权是应当像民法通则那样规定为经营权还是应当规定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我认为,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方向来看,物权法应当赋予企业以法人所有权。因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能分别涉及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决定着企业在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能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问题。企业缺乏任何一种权能,它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资格以及作为法人的地位,都是欠缺的、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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