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
郑成思
【全文】
网上盗版者用“代表公众利益”、“获得最先进的授权方式”等为自己辩解,这些理由成立吗?能掩盖侵权的实质吗?
网络时代大大地拉近了作者与消费者或公众的距离。在过去,即使作者希望把作品奉献给公众,往往也不能不先通过出版社等媒介。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在今天想要放弃版权或把自己的作品献给公众,只消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即可。如果这时出来一位“正人君子网站”宣布:任何作者要放弃权利,必须也只能放弃给他,即必须把作品无偿地交给他的网站,然后由他的网站再高价卖给消费者(公众)去使用, 否则就“失去了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人们一定会立即识别出这是一个伪君子,乃 至一个网络侵权人、网络盗版者。
如果有个小偷,把各家各户的物品偷来叫卖,失主一旦在其叫卖处指认自己的物品, 小偷便“归还原物”;而未能前去指认的其他人,小偷便宣布他们统统认偷了、“放弃 权利”了。这个小偷依然是个小偷,决不会因其荒唐的手段而变成了“先进授权方式” 的发明人。如果有个网上盗版者,在未经许可也未付费的情况下,把大量他人的图书、 音乐或影视作品“收集”到自己的营利性网站(据说其力求“收集”得最全),而后以高 价出售(甚至向公益性图书馆出售),其非法营利行为再“新”,也依旧是个盗版者,道 理是一样的。
我国“入世”三年后,“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在讲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维权与侵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现今最流行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侵权者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不过,只要使人们稍微了解了
著作权法的常识,人们即会辨明是非黑白,更多的受到侵害的作者也会纷纷起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