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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

  与人类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未经设计的后果,对于理解社会秩序
  来说,都是关键的因素。哈耶克独特的贡献,在于他把社会制度
  与行为规则说成是知识的载体。可以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把社
  会看作人类行为习惯与传统构成的网络,传递着引导个人行为
  的信息。这些制度不仅促进了手段与既定目标之间的吻合,也
  刺激了人类目标的发现。有人要让某种单一的人生目的观来吞
  噬人类所追求的多姿多彩的所有目标。哈耶克的论点是,不把
  社会置于这种人生观之下,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只会遏制知识
  的传播与增长。
  
  支撑哈耶克政治哲学的第二个假设是,不可以从人们控制
  其所处环境的能力的角度,也不可以从集体自治的角度,来理解
  个人自由。而应认为,当个人享有一个受到保护的自主空间,他
  人不得予以侵犯,并且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追求自己的目标,
  他就算获得了自由。这种自由主义与卡尔·马克思的社会主义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当人们掌握了那些由
  他们自己造成、却又支配并控制他们的社会力量,才能获得自
  由。只有消灭了自发形成的社会目标和力量,才能克服异化,获
  得自由。在社会主义之下,这一切都会大功告成,那时我们会看
  到,生产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安排生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
  中所说,“生机勃勃的社会进程,建立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之上。
  若不将其看成由自由联合的人所进行的生产,且由他们根据既
  定计划有意识地进行管理,就不能揭开其神秘的面纱。”⑦哈耶
  克的自由主义认为,这不过是虚幻的期望。人永不能获得控制
  或设计社会的能力,因为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一个头
  脑所能知道的,不过是所有的头脑所知道的内容的一部分。这
  一事实为一个范围设定了界限,即有意识的操纵能够对无意识
  的社会过程的结果加以改进的范围。这样来理解社会进程的
  “自生自发的”特征,在哈耶克看来,正是作为一种社会哲学的自
  由主义的基础。对人类来说,什么是最好的社会体制和政治体
  制?不管怎样回答这个问题,都得以这样的理解为起点。哈耶
  克给出的答案是,人际关系应由可以维护自由的体制来调整。
  这里所说的自由应理解成“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支配”⑧。更明
  确地说,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是一个受法治支配的社会,惟有
  在法律为界定个人自由效力的时候,才有正义可言。简言之,自
  
  由主义所维护的自由社会观念是,在那里,个人行为受正义规则
  的支配,这使每个人都可以在和平状态下追求自己的目标。
  
  在这一蓝图中,仅当哈耶克承认“人们为争取自由的斗争所
  确立的伟大目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⑨,平等的理想才占有
  一席之地。个人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政府区别对待他们的理由:
  “对人应该一视同仁,尽管他们各有不同。”⑩然而,必须认识到,
  这样做,只能导致人们实际占有的地位上的不平等。自由所要
  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造成了物质上的不平等。哈耶克的论
  点是,“虽说在国家为其他缘故必须使用强制的地方,它必须对
  其百姓一视同仁,但是,若以那种让人们的条件更为相似的愿
  望,作为施加更多的、且带有歧视性的强制的理由,在自由社会
  中,是不能接受的。”[11]他所反对的,不仅是平等本身,也包括为
  社会强加某一选定的分配模式的一切尝试。
  
  哈耶克对按品行分配物品的制度进行的抨击,具有相似性
  质。例如,倘若把按品行分配的原则当作收入分配的公正基础,
  我们就得以试图控制酬金而告终,而这又反过来会使进一步控
  制人类活动成为必要[12]。“这一切将形成一种社会,它在所有重
  要方面,都成了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那里,由权威来决定每个
  人要做什么,又怎样做。”[13]
  
  害怕这样的结果,也是反对另一种平均分配的要求的出发
  点。这一要求赖以立足的理由是,一个人具有某一社群或国家
  成员的身份,使他有资格达到某种物质生活水平,而这种水平取
  决于他所属的群体的总财富。根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具有某
  一国家的成员身份,并不赋予一个人权利或资格,使他能够分享
  任何一份国家财富。“在国家层面上认可此类主张,实际上只能
  在国家资源方面形成一种集体产权(其排他性并不比个人产权
  逊色),我们却不能用与个人产权相同的理由来为它辩护。”[14]此
  外,认可此类主张的后果将是,“一个国家非但不会把生活在自
  己国家所得到的好处给予外人,还会把他们完全拒之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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