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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

  众所周知,“申诉专员”制度起源于1809年瑞典宪法规定的“司法申诉专员(Justitieombudsman,简称JO)”。按照有关法律规定,JO以各党派承认和议会全场一致通过的方式从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士中选任,以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使命。JO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且没有退休年龄上的限制,但每年必须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审查,不能获得议会信任的JO得以投票过半数的表决结果被免职。首席JO虽然有权决定处理申诉活动的基本方针,却不能干涉其他JO的具体工作,每位JO都分别单独行使职权。JO事务所除申诉专员外还拥有大量辅助性职员,其中多数是律师。事务所完全独立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预算也不经过财政部而直接由议会拨出专款 9。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申诉专员由议会选任并对议会负责,但却独立于议会;一旦开始调查活动,议会和议员都一概不许介入。总的来说,申诉专员的活动方式类似于职业法律家,在某种意义上兼有检察官与法官的双重职能。但是,申诉专员本身没有撤销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的权限,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建议等方式进行间接的监控和矫正,因此归根结底还是进行一种非司法性监察(scruting)。申诉专员权力的实效主要由(1)高度的权威性以及完全独立的地位、(2)议会对政府部门的质询和问责、(3)通过公众传媒公布调查记录这三种要素来担保。
  随着行政权的过度扩张成为世界性问题,许多国家都开始研究并引进北欧的申诉专员制度,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即使在已经建立行政型申诉处理系统的地方,也按照民意监控的原理从事改革,把科层制逻辑与代议制逻辑联系在一起并进行重构。例如日本政府在1955年建立了附属于总务厅的、与“行政监察”并列的“行政咨询”机构来处理公民的申诉之后,从1980年起又另行设置“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会”,致力于构思把现有的行政咨询机构与申诉专员结合起来的具体方案。虽然迄今尚未导入全国性的申诉委员制度,但在1990年代,各地方自治体已经纷纷着手选任“综合性申诉专员”以及限于特定领域或专题(例如消费者权益、公平交易、医疗服务、个人隐私、福利、警察)的“特殊性申诉专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家”申诉专员之外,还出现了各种由公民任意组织的、以监督和改善行政为目的的“私人性”申诉委员或“民间申诉委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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