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雷尔曼虽然声称,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但他在叙述法律与逻辑关系的历史发展时,却低估甚至否定了形式逻辑对法律的重大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说,佩雷尔曼的学说也多少提醒我们应注意研究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等问题。此外,从研究法制史角度说,他对《拿破仑法典》第4条的解释,也是值得注意的。
【注释】 ] 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1912——),现任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律哲学中心主任,曾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主席、国际哲学学会主席等职。主要著作有《正义观念和辩论问题》(1963年)、《正义》(1967年)、《新修辞学》(1980年)以及《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等书。
] T·O·斯龙和佩雷尔曼:《哲学中的修辞学:新修辞学》《英国百科全书》(1977年版)第15卷第803页。
] T·O·斯龙和佩雷尔曼:《哲学中的修辞学:新修辞学》,《英国百科全书》(1977年版),第15卷,第803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版),第52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版),第11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版),第13页。
] D·D·拉斐尔:《佩雷尔曼论正义》,载《国际哲学评论》1979年第127—128号,第261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作者序。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第137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第139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第140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第143页。
] 参见E·博登海默:《评佩雷尔曼等主编‘司法判决的动机’一书》,载《美国比较法季刊》1980年第28卷,第127页。
] 佩雷尔曼著:《正义、法律和辩论》,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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