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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同时,正义、衡平、社会效果这些价值也为法律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所以法官在因正义而背离公认的前例时,也应注意在这种正义的结果和法律稳定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法律稳定性本身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xiii]]
  总之,“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xiv]]这种新的法律思想促使人们注意法学家的技术,即法律逻辑,学习他们“怎样提出各种价值的根据,怎样实现平衡,怎样达到各种价值的综合”。[[xv]]
  以上是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从中我们可以了解七十年代西方法律哲学动向的一个侧面,特别是以语言、符号为特征的现代哲学思潮如何渗入法学。
  如上所述,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尽管是从修辞、逻辑角度出发,在批判传统的修辞学和形式逻辑的形式下提出的,但它的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也即主张不同价值判断的并存,要求人们对它们进行选择,并加以平衡和综合等等。因此。从政治上讲,这种观点实质上是美化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在批判一元论的名义下,攻击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同时,这种多元论也意味着西方思想家所宣扬的“阶级调和”的学说。所以佩雷尔曼认为法律推理主要是实现不同价值判断之间的“平衡”和“综合”,认为法官的作用在于建立“法律和平”。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穷人和富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必然存在根本对立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怎样能实现“平衡”和“综合”呢?又如何能建立“法律和平”呢?
  佩雷尔曼的这种观点是同新修辞学的思想渊源密切联系着的。他认为他的新哲学吸取了实用主义和存在主义的因素,并对分析哲学具有影响。[[xvi]]实用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或真理的标准就是兑现价值和效用;存在主义哲学以个人存在作为中心;分析哲学一般指英美学院派哲学,如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哲学。从佩雷尔曼强调他的新修辞学和传统的修辞学、逻辑学的区别中,可以看出他的学说和分析哲学的紧密联系。从他强调多元论价值判断中,也可以看出存在主义的痕迹。他主张以“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等原则作为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准则,特别是他强调“平衡”、“综合”不同价值判断,建立“法律和平”等,更明显地体现了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和法学思想。所以美国有的法学家声称,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和美国的以霍姆斯、庞德和卡窦佐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家的思想,有一个“共同出发点”,[[xvii]]这就是卡窦佐(B·Cardozo,1870——1938)所讲过的一段话:“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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