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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第六,对每人根据法律权利的对待。这意味着:一个法官在审理同样案件中运用同样法律是公正的。公正就是适用国家的法律。与以上几种正义概念不同,它并不对法律进行评价,而仅适用法律。这也意味着,不同法律制度具有各自不同的正义,在这一制度下是正义的行为,在另一制度下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有人认为,这种概念是“静态正义”,它以维护现存秩序为基础,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其他正义概念却是“动态”的,它们能对现行秩序进行改造。同时,就适用这一正义概念的人来说,他必须服从这一概念,而不能自由地选择他所相信的其他正义概念。这也表明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
  佩雷尔曼认为,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说明了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们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设法力求从不同的正义概念中找出共同的思想。
  他又认为,自古至今哲学家、法学家都认为正义概念意味着某种平等的思想。所以,人们都同意平等地对待人是正义的。但困难和争论随之而来:平等对待人是否指对任何一个人都一样对待,或者应有所区别?如果区别,又如何区别?对这一问题,每个人就可能会作出不同回答: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优点,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需要,也有人认为不能忽视出身、身份,等等。但无论如何,人们都会同意一点:对于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应加以同样对待,这是公正的。
  这一点就是各种不同正义概念中的共同思想。它可以称为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可解释为一种行为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v]]要应用形式正义,首先就要确定“主要范畴”,这就涉及价值判断、价值准则的问题,也即世界观的问题。它可称为特殊正义或具体正义。每一特殊正义就构成形式正义的一种价值。人们通常所讲的不同正义概念就是特殊正义。
  佩雷尔曼还认为,在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中,仅第一种是唯一平等的概念,等于形式正义。[[vi]]其他五种正义概念都属于特殊正义。形式正义之所以能为一切人所接受,因为它来源于人们的惯性(inertia)倾向,一种普遍性或近乎普遍性的心理特征。特殊正义则是人们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vii]]因而人们在为某一特殊正义概念进行辩论时,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听众(读者)的感受。这种辩论必须符合新修辞学,而不是形式逻辑的原则。
  (三)法律和逻辑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是关于法律与逻辑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的传统学说的批判,以及对法律和他所称的法律逻辑(实质上就是新修辞学)之间关系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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