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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杀人案:底层群体罪与罚的正义之辩

  陈兴良:我们刑法里有68个死刑罪名,其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法定刑都是从轻到重排列的,惟独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由重到轻排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表明了立法者的倾向,就是杀人罪首先考虑判死刑,然后考虑判轻刑。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只要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一般都判处死刑。
  但王斌余案件让我们看到,死刑在某些时候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是无能为力的。像王斌余这样一种恶性的杀人,其中有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的原因。即使判处王斌余死刑,如果产生王斌余杀人的起因没有得到解决,类似的案件还会发生。所以,将来对于杀人罪具备什么情节可以判处死刑,具备什么情节可以不判死刑,能不能有一个具体的规则,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把它确定下来,是非常有意义的。
  议题6 什么是正义?
  新京报:大家在争执的时候,都提出了要遵循正义,但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同样,可以想见,将来不管怎么判决,都会有一部分人感觉法官不公正。怎么看待正义标准的分歧?
  陈兴良:正义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问题。正义是相对的,正义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之分。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法律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一个特点,尤其是刑罚的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它是在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追求一种均等,因此矫正正义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报应的正义。比如杀人者死,体现的就是一种报应的公正,追求一种对等性。
  刑罚公正是以报应公正为基础的,但又具有超越报应的意味。公正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里面,人们对公正的期盼不同。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正的内涵会发生变化。比如,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尤其是杀人的犯罪分子,我们会要求判处死刑,如果不判死刑,人们往往会认为公正没有实现。但有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即便一个案件里,犯罪人杀了48个人,最终也没有判处死刑,但人们并不认为这个判决没有实现公正,被害人也没有认为正义没有实现。所以正义有一个社会的接受程度、认同程度的问题。
  我们的社会能不能容忍王斌余杀了四个人而不被判处死刑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达到这样的认识程度,那么我们的认识就是超越了报应公正,达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
  议题7 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新京报:王斌余案中,一方认为,民意是情绪化、非理性的,不应该干扰司法审判;另一方认为,民意通过舆论进行表达非常必要,司法毕竟要遵循民意和公序良俗,而且表达也是一种自由。怎么看待司法与民意的距离?
  陈兴良:我们要注意民意载体的特殊性,像王斌余案件中的民意,实际上是媒体民意和网络民意。如果司法只考虑这种载体出现的民意,势必会造成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不公平。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举国皆知引起广泛的关注,但绝大多数与王斌余案件相似的杀人案件媒体没有报道出来,民意没有呈现出来,就无法按照所谓民意来审判,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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