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王斌余杀人案:底层群体罪与罚的正义之辩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当王斌余走投无路的时候,公力救济没有及时地发挥作用,就应该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怎么看待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关系?怎么把握私力救济的合法性界限?
  梁治平:一个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是有很多种途径的,并不是谁规定的,或者你怎么规定人们就怎么做。社会通常选择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一大帮农民工堵门讨薪,不给钱就不走了,他们也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呀,上法院起诉呀,但他们觉得那样时间太长了,还要花钱,这个方法也许最有效。
  私力救济的界限应该是这个行为不能对其他公民造成损害,不能损害其他人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比如人身监禁、使用暴力等。个案处理上,肯定会考虑到情节。当然,这都是对于一些处于边缘因素的考虑。边缘地带可能会有一些弹性,但像杀人,就属于很过的一种形式。就好像我们说,这个东西和那个东西之间有一个过渡,那么在哪画线呢?模糊地带是有的,但两个底线是很清楚的。我们不能说杀人是一种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这就很情绪化了。
  目前总的来说,法律是僵硬的、公力救济是不够的,所以面临着怎么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给私力救济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承认它正当的功能,同时又防止它变成没有节制的任意的行为。另外,公力救济应该改进自己的救济途径、机制、效率。就个案来说,简单地从公力救济不足来说私力救济没有任何可以批评的,肯定不对。
  议题5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新京报:一方认为,杀王斌余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一方认为,不杀才符合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标准是什么?
  陈兴良:我们过去过于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为了威慑其他人,就会判处超过犯罪人罪行的更为严厉的刑罚,也就是所谓的杀一儆百。这种过分地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利用刑罚的合法暴力制造鲜血淋淋的场面,是专制社会刑法的特征。在法治社会里,法的威慑是有限度的,绝不允许超出公正去追求额外的威慑。
  我们过去更多关注的是被害人,杀人犯的面目是模糊的,好像杀人犯就是杀人犯,把他给标签化与符号化了。但王斌余案让我们第一次(当然也不完全是第一次,董伟案是第一次)关注杀人犯真实的情况———王斌余为什么杀人?由此而产生了对王斌余的社会同情,在这个同情之下,进一步拷问,对这样一个杀人犯判处死刑,公正吗?这就导致我们对于死刑制度进一步思考。
  新京报:犯罪的死刑控制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