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现了冲突解决成本与效益的统一。从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通过调解达成合意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低、受益高的选择。轻微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就要经过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层层工序,不但处理成本高,而且也会增加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不仅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导致双方冲突升级,积怨结深。而人民调解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依法调处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同时也节省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成本,实现了冲突解决成本与效益的统一。
3.实现了冲突解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一些可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一旦提起诉讼,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永久的裂痕。而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调处这些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能避免纠纷解决后而产生新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从而实现冲突解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微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履行率高达99.7%,没有一例再犯充分体现了这一模式着眼于未来,根除矛盾隐患的社会效果。
三、结论与思考: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范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下一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达到此目的,则必须加强对冲突解决方式的探索和研究,而恢复性司法则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带来一条新思路。可以预见,在构建和谐社会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将工作的重心从犯罪发生之后的打击转向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改造,对受害人的抚慰、赔偿和对被犯罪破坏了的社区关系的恢复,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因此,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契合的。
以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为代表的中国式的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尚属一个全新的事物,在观念上必然有一个逐渐认识、深化的过程,在实务上也需要有一个从试点到调整完善、最后进入正式立法程序的过程。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石先广,04届中国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司法改革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已在杂志、报刊发表过多篇文章。主要作品:《中国国家赔偿制度之检讨》 、《社区矫正法律问题思考》、《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杨浦区警民联调的探索及启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综合运用研究》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人民调解成功为“刑转民”机制搭建运行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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