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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在上海悄然兴起

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在上海悄然兴起


石先广


【全文】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上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目前,国内学者侧重于介绍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运作模式,他们在眺望远处风景的同时,却忽落了身边的变化。其实,富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在上海市杨浦区已经悄然兴起,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一、恢复性司法简介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修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宣言要素的修订稿》指出:“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被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国家,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保护者,是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执行刑罚,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在这种司法模式之下,犯罪人通过接受刑罚承担的是抽象责任,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社区成员的原谅并提供社区服务;被害人被置于一个“遗忘的角落”,他们的诉求没有人关心,他们与被告人的冲突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加紧张,导致“第二次受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登上了历史舞台。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的努力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目前, 恢复性司法的影响力正在慢慢扩大到国际范围,早在1999年7月28日,联合国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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