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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问题思考

  3.异地托管制度。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再加上城市动迁力度大导致非监禁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全省、市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
  4.收监执行制度。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应撤销监外执行,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犯罪人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5.生活安置救济制度。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常人多,所以要把做好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把工作上重点帮扶、生活上重点关心与思想上重点教育、行为上重点矫正有机结合起来,以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
  (五)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权力,同样适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规则,社区矫正是否公正、具体处遇是否适当,矫正人员能否依法矫正,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从社区矫正的决定、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行为、社区矫正过程中处罚措施的制定、社区矫正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等等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当前的政策,尤其是在出现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个别违法状况时,法律监督机制就应当发挥巨大的作用。根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法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检察院应当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
  结束语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推行此项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调研和探索,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不断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早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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