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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再审法院的构想

  笔者认为,设立再审法院专门管辖再审案件之后,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显得尤为迫切、尤为重要。总的说来,就是把现行的再审程序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讼权利(不论是刑事再审、行政再审中的申诉权还是民事再审中的再审申请权)统一确立为提起再审的诉权,称为再审诉权;明确规定再审之诉的条件(再审事由)、受理(立案标准)、诉讼时效(再审提起的期限)以及对再审之诉的审理(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建立再审之诉,无论当事人的再审理由是否妥当,无论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无论法院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再审立案标准,法院不能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无限期地置之不理。只要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诉,即意味着再审程序的启动,哪怕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再审的裁定,致使案件不可能进入重新审理阶段,那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得到了司法审理[12]。
  4、规范再审程序
  现行再审制度并无独立的再审程序,而是依附于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此它与作为初审的一审程序和作为审理未生效裁判的二审程序具有本质的区别,再审程序简单地套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其实质是否定再审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因此,为确保再审法院的有序运作,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根据再审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刑、民案件本身还有不同特点),规定独立的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的范围和管辖、再审的主体、再审的事由、再审的期限、再审的审理程序、再审裁判及其效力、执行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一部再审法;狭义的再审程序指再审案件从受理到裁决的审理程序。我们主张规定单独的再审程序,主要指狭义的再审程序,这个程序主要应包括:(一)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时效、受理及处理:经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再审之诉,通知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审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再审之诉,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哪些案件可以书面审、哪些案件应当开庭审,庭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是全案审还是诉求审(围绕当事人之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三)裁判: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及调解,重点是明确再审改判的条件,以及刑事再审判决何种情形下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鉴于再审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以及再审法院的特殊性,再审裁判不应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裁定方式。
  总之,在设立再审法院的同时,通过明确再审范围,限制再审主体,建立再审之诉,规范再审程序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可以有效地规范再审活动,从制度构建的层面上着手解决现行再审制度的深层次问题。由此可见,设立再审法院,并非鼓动再审,更不会扩大再审规模,相反,它的立足点恰恰在于规范再审,抑制再审,更好地发挥再审制度在纠正裁判错误和维护裁判终局性方面的作用。
  (四)再审法院与检察机关抗诉权
  在对现行再审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设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限制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范围,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外,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案件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13]。这种观点实际上涉及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权存或废、加强或弱化之争,笔者无意参加论辩,在此仅想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行使抗诉权是否必然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问题作一简单交代,因为很多主张限制、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观点都认为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私权自治原则。这种主张,要么是对民事抗诉工作实践一无所知,要么是有意歪曲事实:稍为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所了解的人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除非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全部都是由当事人申请抗诉引起的(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件亦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提出申诉),不存在检察机关越俎代庖、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问题。[14]因此,笔者主张,检察机关不仅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于刑事案件,而且对于所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都有权依法提出抗诉。这里所说的“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是对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某些改造,包括上文所述的重新界定再审条件的范围、检察机关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须经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人申请才能提出抗诉,等等。
  设立再审法院,将地方各级法院的再审权移归再审法院专门管辖,此时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总的原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件行使抗诉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件行使抗诉权。具体而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再审法院提出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进行再审;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相应的再审法院提出抗诉,由再审法院审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再审法院提出抗诉,亦由再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开庭审理时,抗诉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执行职务,必要时抗诉机关可以指派其下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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