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再审法院的构想
郭有评
【摘要】本文提出了设立再审法院专门管辖再审案件的构想,试图以此为再审制度改革提供另一个思路文本。基本设想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再审法院,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行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不再承担对本院及其下级法院终审案件再审的职责。文章阐述了再审法院的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并对设立再审法院的构想与提高再审审级、实行三审终审制等有关再审制度改革的其他思路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提出了再审法院组织法的建议稿。
【关键词】再审制度 再审改革 设立再审法院 再审法院组织法
【全文】
关于设立再审法院的构想
----再审制度改革的另一思路
郭有评
再审制度是指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再次审理的诉讼制度,设立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它是对正常审级制度的补充和救济。我国三大诉讼法分别确立了刑事再审制度、民事再审制度和行政再审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主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重新作出判决、裁定。现行再审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弊端。现行申诉、再审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归纳起来主要是五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1]在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诉讼十八年、裁判十二次”的事例。[2]“这种再审制度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3]因此,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再审制度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建议,实践中也采取了很多举措。笔者在此提出设立再审法院、专门管辖再审案件的构想,试图以此为再审制度改革提供另一个思路文本。[4]
一、设立再审法院专门管辖再审案件
(一)设立再审法院的基本设想
基本设想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再审法院,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再审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包括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以及辖区内各专门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的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从性质上讲,再审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范畴,是专门受理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提起再审之诉和申诉以及对生效案件进行再审的专门性审判机关。设立再审法院之后,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不再承担对本院及其下级法院生效案件的申诉受理、复查和再审职责,再审法院与这些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审判业务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设立再审法院,专门管辖生效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实现再审活动的专门化和规范化,笔者认为,这是改革现行再审制度、摆脱再审工作困境的一个根本性的举措,有利于从制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5]
(二)再审法院的组织机构、活动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一个再审法院,名称可表述为诸如“福建再审法院”、“新疆再审法院”、“北京再审法院”等等。再审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再审庭、民事再审庭和行政再审庭,必要时可设立派出法庭。为了凸显再审法院的地位,再审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再审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再审法院院长提请再审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再审法院的经费由再审法院所在地省级财政列支。
由于再审制度是对正常审级制度的补充和救济,再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为确保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再审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再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法院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再审法院不得对本院裁判(含调解)的案件进行再审,需要对再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提审,且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事由仅限于再审法院的裁判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