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变革
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经过十多年的摸索,直至1992年才真正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然而,构建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
宪法和法律,如“两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其中除了1996年对
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之外,主要法律框架仍然没有改变。可以说,现行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的价值观、利益观由传统的一元制向多元制转变,检法之间由于诉讼地位、法律职能的差异,导致它们法律价值观的某种分歧。这种差异、分歧和碰撞,是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在社会转型时期,检法也在不断调整、转换自己的角色定性,但究其实质,不过是司法资源、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和争夺,如果相应的分配、协调机制不健全的话,检法之间的冲突可能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二)检法冲突对推进司法改革的启示
冲突是一种对立的社会互动方式和过程,它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动能;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又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和等积极功能[23]。检法冲突亦如此,一方面,检法冲突加大司法权运作的成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另一方面,检法冲突对于合理配置司法权、明确检法职能、健全检法功能无不具有警示作用,检法冲突已成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动力之一。
1、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本内容
近年来,公正司法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司法改革亦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法学界各个学科领域都乐此不疲,献计献策。与此相呼应,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地开展司法工作的方法、制度和理论创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了《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但是,综观这些改革举措,“一个明显的缺陷是,由于改革措施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推出,因而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一个全方位的考虑。更因为相关机构囿于自身权限,难以对不同权力——例如法院与人大、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提出构想,造成盲人摸象式的混乱局面,甚至导致旧弊未除,新弊复生的结果。”[24]
事实也表明,这场最初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于九十年中后期演化成全国性的轰轰热热的司法改革活动,虽在解决司法机关自身某些突出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深层次上涉及体制调整的问题却鲜有贡献,司法活动中的检法冲突不断升级。因此,司法改革的核心应当是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合理界定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包括司法与执政党的权力关系、司法与立法机关(含地方各级人大)的权力关系、司法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各司法机构内部的权力关系[25]。这也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唯有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减少检法冲突,降低检法冲突的负面作用。
2、应当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注重司法人员的法理念建设
观念性冲突是检法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又是导致检法利益性冲突、权力性冲突等冲突的深层次动因,因此,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重视司法队伍建设,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现代司法理念。
最初的司法改革活动,带有自发性质,是由司法机关自我摸索与实践的,且是在各自部门内实施,改革的内容主要着眼于各自的制度建设,对于司法职业的同质化问题以及司法人员的法观念问题并未提上日程。比如,在审判、检察、律师三个制度及行业中,本是为同样的法律适用而分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却分别依据不同的选任条件,通过各自的资格考试上岗。职业准入门槛的高低不一,是导致司法活动中包括检法在内的不同角色地位冲突的原因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司法的新要求,司法职业非一体化的弊端日益凸现。因此,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司法职业同质化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也是解决、减少检法观念性冲突的最终途径。按照学者们的理解,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26]2002年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成为构建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新的发端,也有利于检、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法观念的融通以及检法关系的和谐发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注重司法人员的法理念建设,必将提高司法的品位、水平,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