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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第2稿):第一章 认知、诉求与社会秩序

  情绪意识与情感体验,既是人类之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同时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的意识能力的人类个体而言,复杂丰富的情感体验,都会与其生命活动和生命过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人生中所经历和感受的温暖的亲情、深厚的友谊、对异性的向往与爱恋、对英雄的敬佩与仰慕,乃至聆听一段优美的乐曲时心灵中的愉悦和满足,观赏一幅画作或阅读一首诗歌时内心的共鸣与激动……无论喜悦还是哀伤,无论忧愁还是欢畅,可以说都是人类生活之不可避免或不可缺少的内容。情绪意识,赋予了人类生活以丰富的色彩;情感的贫乏或衰弱,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则好比广袤的原野缺少了绿色,深邃的夜空中没有繁星。
  情感体验、情绪认知乃至情绪诉求,都是人类生活中天然的存在和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人们也日益需要审慎地对待自身的情绪意识,尤其需要对那些在一定群体当中盲目沿袭和传承的群体情绪或情绪认知加以理性的思考和反省。人类社会的历史教训,已经反复地向人们昭示了某些盲目沿袭的群体情绪或情绪秩序,对于社会生产与人际和谐的消极影响乃至严重的危害性;人类生活中曾经发生的、那些由于排斥理性和背弃科学而招致的纷乱、痛苦与灾难,也在反复地告诫人们从那些盲目和狭隘的群体情绪当中逐渐觉悟或清醒。
  价值秩序取代情绪秩序的主导地位,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发展以及人们相应的认知进步所指向的历史必然。社会生活当中价值秩序的自发生成或主动建构,均有赖于人们的理性认知、价值认知的充实或完善;社会生产与协作之客观需要或内在要求的价值秩序,正是通过社会实践与理性认知、价值认知的持续的互动,而不断得到人们更为全面、深刻和具体的体认与把握。
  无论对于物质生产还是对于人际协调,理性都要比情绪更为重要。孟德斯鸠曾说过,“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而外,又逐渐得到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的联系”。 [19]基于人类之理性意识而形成或建立起来的价值关系乃至价值秩序,应当就是人类生活中的第二种联系;同时,这种联系也是标志着人类真正区别于动物和超越于动物的一种联系。人类本身具备着这样的能力,即能够主动地着手进行物质生产和尝试构建人际协调,以创造和谋求改善自身之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并能够通过物质生产与人际协作的社会实践,使自身的认知不断得到充实与进步,进而自觉地运用理性以指引和安排社会事业与生命活动。
  理性认知之发展与进步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人们在长期的、逐渐复杂和不断演进的社会实践当中,与某些群体附着的情绪意识,与普遍的愚昧、迷信和盲从不断斗争的历史,是人们的思想从封闭、狭隘的认识或观念中逐渐得到解放的历史。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通过分析、总结和交流各自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人们逐渐从盲目、封闭和狭隘的情绪认知和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并开始找到了真正能够指引人类创造和改善自身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的伟大力量。理性与科学,正在指引着人类走向更加光明和更加美好的未来;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历程中每一项重要的成果,无不有理性或科学的光芒在其中闪烁,人们在追求与创造幸福生活的道路上每一次重要的收获,同时也都是对人类之伟大理性的赞美与讴歌。
  然而,在对人类的认知发展作出上述积极和肯定论断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人类的观念以及社会生活尚没有完全地摆脱盲目的情绪意识,当今的世界依然处在诸多非理性的偏执、狭隘的群体情绪的困扰之中。现代社会中的极端民族主义、种族歧视、宗教狂热、金钱崇拜,早已经足够毁灭整个人类却仍然无休无止的军备竞赛,那些本可以避免的血腥、残酷的战争,乃至于某些人群的光怪陆离的服饰、无可理喻近乎癫狂的生活方式等等,都表明尽管人类已经能够创造和拥有高度发达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要彻底摆脱盲目的情绪意识对于人类之社会生活的困扰,仍然需要经历一定的甚至是相当漫长的时间与过程。
  人类的协作生产,客观需要并内在地要求着一定的价值秩序;同时,社会生产与协作的发展和进步,也需要社会生活中确立并维系能够符合其客观需要或内在要求的价值秩序。人类的社会生产的发展,始终都在促进着人们的理性认知、价值认知的充实与进步,进而也在推动着人类社会由情绪秩序主导向价值秩序主导的转型。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已经足以证明理性认知与人类的社会生产息息相关,并能够与人类的社会生产相互促进;社会生产与协作的客观需要或内在要求,往往正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与理性认知之间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得以显露和清晰;建立在人们的理性认知和价值认知基础上的价值秩序,往往也是社会生产与协作之正常维系和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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