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宁立志博士考察了美国对专利联营规制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对专利联营进行了反垄断法分析,认为专利联营具有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双重效果,因此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分析一般应采用合理原则以综合考量其正反两方面效益。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萧秉国对企业并购中专利权因素的反垄断分析进行了研究,认为企业透过并购取得目标公司专利,可能会对特定专利权所涵盖的相关市场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因此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检验。萧秉国博士还对美国并购涉及专利权因素的立法及案例作了评述。
五、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国海博士认为解决司法权的一般性与反垄断事务高度专业性之间的矛盾有多种方案,设立准司法机关是其中之一。准司法机关在本源上属于行政系统范围,但却并没有被法律或有权机关明确规定为行政机关;准司法机关在处理反垄断案件时,在权力、程序以及救济方式方面呈现出一些司法性特征,如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以类似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处理案件、对其裁决以上诉的方式而不是以提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等。另外,李国海博士还介绍了国外协调反垄断事务的专门性与司法权的一般性之间矛盾的另外两种方案,如设立专门审理反垄断案件的法院或法庭;或由法官在法院以外的专门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中执行司法权。
六、反垄断法具体制度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吸取国外关于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的经验,明文规定这两项原则;应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区别对待,对横向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纵向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反垄断法草案以本身违法原则禁止所有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妥;在规定垄断协议的豁免或者例外制度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上,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不够强,应借鉴其他国家主要采用判例或者指南的形式解决该类问题的经验;而且草案中规定经营者之间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等达成的垄断协议,如果能够使消费者公平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同时协议是为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采取的,并且协议不会完全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可以不适用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弹性太大,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留下了很大的口子,应该更加细化;草案中关于自愿申报制度的规定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但还应当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黄勇教授还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也应该引入宽恕政策,对主动向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揭发、交待反垄断违法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巨额罚款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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