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李炳南教授认为,大陆地区的行政垄断问题应该采用“整合渐进”的策略进行处理,即从健全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和趋同世界贸易组织架构三个方面同时进行,不可偏废。并且在操作上,要以阶段性渐进式但却全面而宏观的方式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瑛博士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成因及危害,论证了以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了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对策: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严密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体系并赋予行政垄断利益受害人以诉讼救济途径,推进经济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根绝行政垄断的根源。
暨南大学法学院郭宗杰博士从考察法律定义的一般属性以及国外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界定出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将两种垄断类型即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一并界定为“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或政府(含中央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所从事的与反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采取的趋向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动。”
四、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林秀芹教授分析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评介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内在关系的法理观点,认为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原则,应该是在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垄断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优先于反垄断法的需要;但当知识产权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时,其行为则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止或否定。因此,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便成为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支点,非常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副教授则透过对微软案在欧美审理情况的同异分析,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不能摆脱社会利益的约束与限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制度并行不悖。在法律关系上,保障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优先于保护私权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内部所达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私人利益平衡的色彩,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达成的平衡则带有社会利益平衡的色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否,需要从经济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这一方法,有别于知识产权法框架内的“合理性”方法。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确立、滥用行为的存在,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客观正当理由的抗辩,这些向我们展示了完全不同于知识产权法概念或结构的分析方法,从而为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提供了另外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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