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王艳林教授阐释了其构造的反垄断法基础性理论——竞争权理论,认为竞争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的专属性自然权利,是自然权利中财产权和自由权相结合派生出的权利,由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和资产竞争等项权能构成。竞争权同经营权一样,是商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受法律保护并能采取司法救济的新型经济权。王艳林教授认为,西方竞争法发达国家之所以没有竞争权概念,不仅是因为竞争权在那里为不言自明的绝对性权利,而且是因为二元的竞争立法影响了竞争权的统一和确立,竞争权的确立和保护一直未能获得立法技术的支撑。目前,竞争权正处于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换过程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序位在各个国家、各个时期均不尽相同,具有多元性;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反垄断法虽然都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其终极目标却并不在于维护和促进竞争本身,而在于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确立应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首先应为社会整体效益,其次应为实质公平。经济法意义上的公平,不再像民法那样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逻辑,而注重最终利益的归属,它是通过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来实现的。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方案就是提高效率,效率的增进最终会给全体社会个体带来利益的增进,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体的公平,公平价值内化于效率价值之中。赵万一教授还认为,基于反垄断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在内容、作用、执法技术、操作性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应采分别立法模式。应根据国情确立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对行政性垄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对经济垄断适用合理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博士对反垄断法与契约自由的关系进行了论证,认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遵循几个遵循基本原则:即(1)受限制主体具有针对性,即只能针对部分市场主体;(2)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3)必须注意利益平衡,把握好“度”;(4)遵循个案原则。
二、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美国印第安那州圣母大学法学院约瑟•鲍尔教授较全面介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及其适用范围,重点演义了美国经典反托拉斯法案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罗迪诺法案等在反垄断实践中的适用,并且就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衔接等热点问题作了介绍。